2005年1月19日,程先生到北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用邮票寄发特快专递邮件,被西外邮局的工作人员拒绝,并告知寄发特快专递邮件应支付现金。在程先生支付了现金23元作为邮资后,西外邮局将程先生寄发的特快专递邮件送交了收件人。而程先生认为,西外邮局拒收邮票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邮局出售邮票后,拒绝使用邮票、强行收取现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于是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西外邮局停止拒绝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的行为、收回邮票、退还现金23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199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在此基础上,邮电部颁布实施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该《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因此,北京西外邮局按照此规定要求程先生在邮寄特快专递支付现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亦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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