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1.手机垃圾短信泛滥成灾的具体原因:
(1)手机短信深受人们的青睐,蓬勃发展,一些诈骗者和违法经营者利用短信具有可以隐匿真实身份、价格便宜、目标性强等特点以牟取暴利。
(2)广告商认为手机短信广告成本低,短信群发代理公司又有巨额经济利润可赚,这导致了手机短信广告“漫天飞”。
(3)手机短信群发业务给电信运营商带来了可观的营业收入,加之运营商防治垃圾短信的技术力量还不够,另外,部分电信运营商本身自律性较差,因此,运营商对于手机垃圾短信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群发代理公司或个人用户的监管乏力,尚没有形成有效监管手机短信的机制。
(4)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落后,而我国经济却突飞猛进,日新月异,造成了对于部分手机短信业务无人、无法监管的局面。
2.垃圾短信的危害性:
(1)垃圾短信扰乱了人们日常的正常生活秩序。如欺骗、诈骗、暴力类手机短信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色情类手机短信沾污了人们的情感操守,对青少年的毒害尤为深重,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良好氛围;小企业用于竞争的广告短信,对广大接收信息者来说,多无用处,给人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垃圾短信泛滥,使人们对电信运营商的社会责任产生了怀疑,造成了消费者对SP整体行业的不信任感,短信使用量的增长明显放缓,运营商的短信业务收入下降。
(3)垃圾短信为违法分子提供了犯罪途径,滋长了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
(4)不正规企业或小企业利用大量手机短信作广告,搞竞争,这种不正规的广告形式不仅损害了广告行业的形象,扰乱了广告行业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国家良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第二题
谈谈综合治理垃圾短信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创新,被称为“第五媒体”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则以其便捷、实惠的特点深受人们的欢迎,然而,在人们享受短信的便捷服务时,不得不忍受垃圾短信的骚扰。什么是垃圾短信呢?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垃圾短信应该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虽然垃圾短信还不至于天怒人怨,却也实在让人苦不堪言,深恶痛绝。为此,治理垃圾短信,刻不容缓,政府责无旁贷。
1.治理垃圾短信应充分应用政府的公权力
违法短信和垃圾短信的发送与传播不但具有民事和行政的违法行为,有的已经构成刑事违法性,特别是短信诈骗是传统犯罪方式与现代通信手段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治理违法和垃圾短信,政府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公权力。
2.限制发送短信数量
对短信进行流量控制,也就是说,规定手机用户每月、每天或每小时发送短信数量不得超过多少条。目前,中国移动是根据单位时间内发送量对垃圾短信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是:非节假日客户发送短信流量超过200条小时、节假日客户发送短信流量超过500条小时,系统应及时限制客户的短信发送功能,7天后解除限制。为了保证正常发送短信流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或行业应用客户正常使用业务,移动公司应建立“免限制白名单”制度,避免在治理垃圾短信的过程中给正常使用业务用户造成不便。
3.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
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出发点,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个人通信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体系;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能有效控制违法短信、垃圾短信的传播,遏制短信犯罪,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享受的电信服务更为安全、可靠和安心。
4.建立用户黑名单制
建议公司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并尽可能在技术上对短信进行过滤,对手机短信进行监控。如果一个号码一分钟内发送短信超过8条或更多,将暂停这一手机号的短信发送功能,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属恶意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移动或根据移动公司与公安机关、通信管理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共同发文规定的规定停止其短信业务。
5.设置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
电信运营商应增加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模块,以便对垃圾短信进行有效监控和拦截。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设施的设置应向省级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机关报告或审批,使公司的这项权利公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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