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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有了“终结者”《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发表时间:2014/1/26 1:25: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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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有了“终结者”《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止传销条例》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场为直销市场开道的全国范围打击传销行动也在全国各地展开。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获悉,早在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就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经过两个多月的“试水”,终于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对此,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

问:《禁止传销条例》都涉及哪些内容?

答:条例涉及到传销的各个方面,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拉人头”“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三种表现形式,将视为传销严加禁止。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予以处罚。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答:《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终结了以前对传销行为没有专项法规予以规制的局面,这对我们今后查处传销行为、打击传销活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条例建议,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问:我市工商部门下一步将有何举措?

答:已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即将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新的职责和任务,从过去的打击传销“一刀切”,到现在打击传销和直销监管“两手抓”。

具体地说,从本月1日起到年底,我们将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这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依法坚决取缔三种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同时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者;从严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和个人,以及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的非法组织和个人;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骨干分子,将组织精干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等强有力措施,尽快查办;对组织、诱导、胁迫他人从事传销的首要分子,将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适时抓捕,严惩不贷。对于案件情况复杂,尚不能明确传销网络的,将加强线索经营和案件侦探工作,在充分掌握违法犯罪关键证据的基础上,选择有利时机,主动出击,适时破案。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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