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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11年人民时评观点集锦(66)

发表时间:2011/10/21 15:12: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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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30日“打四黑”折射执法民意逻辑

任何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效果

8月28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开通。开通两天,“粉丝”已过万。微博的“个人介绍”中写道:“齐心协力打四黑,警民联手除四害”,正反映出此次“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背后的执法逻辑:重视民意、顺应民意、依托民意。

买到假货、吃到“毒物”,周边是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的“黑窝点”……这样的状况,公众难以满意。在公安机关此前的“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中,“四黑”也正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这样的民意基础,可谓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推动力”。

从另一个方面说,无论是制假贩假还是食品安全,都与公众利益切身相关。对于政府部门的工作,群众的判断不仅来自总结中的数字、媒体上的报道,更来自实实在在的感受。“打四黑”打的是群众最痛恨的违法犯罪,保的是生活最基本的内容,也将成为公众评判公安部门工作的窗口。其成效如何,影响着公众安全感,也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任何社会管理活动,只有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效果。作为对公众诉求的回应,“打四黑”同样也只有在民意的支撑之下,才能更好地进行。“四黑”往往藏身于基层社区及其周边,社会力量的引入,可说是打好这场攻坚战的关键。犯罪线索的提供、执法办案的协助、建议意见的提出等,都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向社会公布电话等举报方式,开通互动微博,显示出公安机关对群众力量的依仗和重视。

理清专项行动的民意逻辑,对公安机关来说,还应该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是要对自身执法行为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鼓励群众参与、依靠群众支持,自然不能拒绝群众监督。专项行动实际效果如何,群众评议才是“晴雨表”、“计分器”。

突破重点难点,通过对要害领域、部位、环节的强势打击,形成威慑预防效应,发挥教育引导作用,是专项行动的一般安排。而其最终目的,是将“短期治标”落实到“长期治本”上来。把专项行动的成果长效化、把专项行动的方式制度化,才能保证公众安全感、满意度长期的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打击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制度化尝试。辽宁公安机关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重庆、北京等地公安也建立相应的专门侦查队伍。这些创新举措,无疑为打击整治实现由专项行动向长效机制的延伸过渡,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这次专项行动也是一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的确,动员群众的力量参与其中,以社区为平台、派出所为主力,公安部开通首个官方微博,都折射出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上的种种探索。实际上,专项行动背后的民意逻辑,也同样可以使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上,倾听公众呼声,顺应民意需求,动员社会力量,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义所在。说到底,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2011年08月31日大火为何“烧”不到责任人

如果对责任企业多是舆论的纸上挞伐、少有实际的行政追问和责罚,更难见司法介入的权利追诉,必会酿成大火大祸

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柴油储罐起火,大火在3个小时后被彻底扑灭。

火灾发生后,有关方面迅速发布消息称,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污水也未流入海,“对周边海域和大气环境未造成污染”。然而,公众依然惊魂未定,悬念依旧未解。

一方面,着火的柴油罐处于该公司油品罐区内,周边遍布存储油气的罐体,倘若火势未能迅速控制,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火灾对海域与大气环境的影响需要详细调查,并有科学数据证实,如此迅速地断言“没有污染”,是否轻率?

这已经是中石油13个月中的第四次惊魂。此前的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保税区油库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泄漏1500吨油入海,大面积海域遭污;同年10月24日,大连新港码头油库拆除油罐时,引燃罐体内残留原油,再次发生火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什么这么多教训拧不紧中石油安全生产的阀门?纵观近几年来中石油在安全事故上的处理,问责往往过轻。公众所见,在导致243人死亡的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特大泄漏事故问责之后,中石油近年发生的一系列火灾事故,虽已明确认定是人为操作失误所致,但对责任企业多是舆论批评,少有实际的行政追问和责罚,更难见司法介入的权利追诉。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多人受伤、近百万居民生活受到影响,企业为此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呢?6年来,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中石油只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以捐助的名义支付给吉林省政府500万元。致430余平方公里海域污染的“7·16”爆炸事故,时隔一年,官方调查结果至今未出炉,也没有任何惩罚性赔偿。

“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袭之烟焚”,小错不究,必酿大祸,火灾频频,问责却迟迟,如此放纵的结果令人担忧。问责过轻,淡漠了安全意识,更淡化了社会责任意识。“松花江沿岸应该还有其他企业的污染”,“大连新港原有管线爆炸事故属于承包商事故”——这样的回应证明了对问责的不屑,以及对自身社会责任的漠视。

作为大企业,本应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成为表率,这不仅是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亦是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且不说连续火灾事故给中石油带来的经济损失,它所导致的社会不信任感,亦将成为其未来产业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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