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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每日一题(7月20日)

发表时间:2012/7/20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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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每日一题(7月20日)

  文化绑架
  【深度背景一】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

  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庆生活动在京举行,百度文库正式版也于当天发布,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知识需要分享”。
  对于为何推出百度文库,该公司这样解释:“百度做产品的出发点就是满足用户的需求,通过调研发现用户对文档的需求很多,互联网上现有的内容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百度决定做一个免费的文档分享平台,去帮助那些渴望知识的人。这个是做文库产品的初衷。”
  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短短一年已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用户主动上传文档数量突破了1000万份,每天文档资源下载量650万份。对于这一“傲人成绩”的取得,百度公司表示,这与广大网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并对“广大热心网友表示感谢”。
  【深度背景二】百度文库的“逻辑”
  “就算百度文库关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就能解决吗?今天文库要不弄小说,真的盗版就没有了吗?用户的需求,中国有260万家网站,我们可以到处分享,大环境是这样,这是一个机会。”这是2010年11月25日,在百度文库成立一周年之际,百度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首次回应“百度文库涉嫌发布盗版内容”的问题时的言论。
  【观点评断一】请不要“绑架”着作权人
  诚然,百度公司应该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因为,百度文库上1000多万份文档都是广大热心网友上传的,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资源分享的平台,百度公司自己不上传内容,也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的、整理或选择”。没有“网友的热心分享与积极上传”,百度文库就是一堆空白的网络服务器,因此,百度只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对百度文库上的内容负责。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百度可以自豪地宣布,“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言下之意,如果百度文库中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则侵权者是上传作品的“热心网友”,与百度无关。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却由衷地钦佩其“聪明”与“睿智”。在没有创作任何一个新作品、没有购买任何版权的情况下,既做到了“分享了知识、传播了文化”,“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又使自身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是,在这种模式之下,不管着作权人是否知晓、是否愿意,他的作品都已经或者随时“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为百度换取“点击率”以及广告收益的同时,还带来“传播知识、帮助他人”的美名。其潜台词是,着作权人如果敢有不同意见,就是阻止百度“传播知识、帮助他人”,就是阻止广大网友“分享知识、帮助他人”,这在本质上是对着作权人的“绑架”,也是对广大网友的“绑架”。
  显然,这种“绑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着作权人愤然起立,表达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陆琪等22名原创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一文,严厉指责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扯掉了文人的斯文,以近乎悲愤的姿态发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呐喊。盛大文学文化部总王小山更加尖锐,他公开指责百度文库是长在中国原创文学身上的一颗毒瘤。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些谴责甚至是“恶语攻击”,百度公司表现出一贯的“豁达”与“坦然”,道理很简单,“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从法律上讲,这些着作权人应当追究“广大热心网友”的责任,而不是把矛头对准百度。所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心平气和地表示:“百度产品团队不太会理会这些声音(指盛大文学以及们的批评),只会继续专心把文库的产品和用户体验越做越好。”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百度公司的“坦然”是有道理的。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友上传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没有明确规定,着作权人想证明百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是极其困难的,而要证明百度公司“知道”,只能通过向该公司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并且证明百度确实收到了“通知”才行,百度公司收到通知后,只需要删除该作品即可免责。这正是百度公司能够“坦然面对”的底气所在。
  不论“知识分享”还是“资源共享”,其都应当将自己的东西拿出来“分享”,而不是拿别人的东西去“分享”,拿别人的东西去“分享”就是盗版。着作权人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分享”,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没有错;百度公司只提供技术平台,不提供作品内容,所以不承担版权责任,这也没有错。那么,究竟谁有错呢,难道是“广大的热心网友”吗?作为一个知名企业,自己不创作作品也不去购买作品,只依靠“广大热心网友”免费“分享”“不知道是不是侵权的作品”来实现“传播文化”与公司发展的“双赢”,这样的企业能够获得尊重,这样的发展能够持续,你信吗?
  【观点评断二】不是“文化天使”
  诚然,“每一次知识的分享都是一次进步”,该公司“庆幸”自己找到了这样一条“既分享知识又帮助他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且为自己在“分享知识、传播文化”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感到兴奋。然而,百度文库不是文化传播的使者,百度文库也不能承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重任,掠夺式的“传播”带来的不是文化的繁荣而是原创精神的湮灭。
  首先,通过“非法出版活动”去“帮助他人分享知识”的行为不可持续。“帮助他人”是值得赞赏的,但如果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帮助他人”,恐怕就不值得提倡了。据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百度文库这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网络出版活动,依法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未经许可从事类似活动者即为非法出版活动,应当取缔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美国上市公司,百度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不论其“论调多么高尚”,也不构成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理由。据了解,有关执法部门已经接到对百度公司涉嫌非法出版的“实名举报”,相关调查工作即将展开,百度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资质的情况下,其文库面临随时被依法取缔的风险。
  其次,这种“分享他人知识”的经营模式不可能承担满足群众文化需要的重任。百度公司所能做的是“扩大服务器规模,提高网络传输和存储速度”,为网友上传资料提供更快捷、便利、周到的服务,对于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文化知识、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百度公司既不关心也无能为力。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的知识、“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知识、侵犯他人版权的知识,百度文库都可以非常便捷地提供。但人民群众是否需要这样的“知识”、传播这样的知识是否“合法”并不是百度公司考虑的问题,即便有网友因为传播有关“犯罪方法”的“知识”受到逮捕并判刑,百度公司仍然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道理很简单,文库中的“知识”既不是百度公司创作、也不是百度公司传播、更不是百度公司拥有的,百度不对“文库”中的内容负责。显然,百度文库这种经营模式永远不可能担负起满足群众文化需要的重任。
  最后,这种掠夺式的“传播”带来的不是文化的繁荣而是原创精神的湮灭。据报道,盛大文学95%的作品都已“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许多出版单位出版的精品图书都“整本整本”的“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据清华大学出版社统计,该社近两年出版的《运筹学(第三版)》、《汇编语言》、《程序员教程》等上百本图书均已被整本的“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其中仅《运筹学(第三版)》这一本书就已被浏览、下载达4万多次。该社有关负责人愤慨地说,“这简直是赤裸裸的抢劫,呕心沥血创作并由我们出版社出版的书,他们就这么给我们‘分享’了,凭什么?如果这样可以带来知识的传播、文化的繁荣,以后大家都去分享算了,谁还创作?谁还出版?”此言,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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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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