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弱势群体”一词首次见诸正式文件,随后,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 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有:来源:www.examda.com
1、城乡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城乡贫困人口构成了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
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人员并不必然成为弱势群体,但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中国的残障人口亦达6000多万人。这一群体与健康人相比,在就业与生活中无疑处于不利的或者弱势的地位。 来源:www.examda.com
4、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之间的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的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
5、老龄与高龄人口。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人口老龄化的同时还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及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
6、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人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以很快摆脱困境。因此,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4000-5000万人。当然,受灾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主要是灾害紧急救助机制。
二、弱势群体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社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我们在此使用了“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这个概念,而没有使用“最低生活标准”的概念,原因在于,弱势群体内部其实也是相当复杂的,现代国家对不同的弱势群体成员一般采用不同的社会支持政策。就我国实际来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与针对城市救济对象就采用不同的政策,针对前者,一般是通过社会支持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这是相对于在职人员而言的;而针对后者,则是通过救济使他们能够维持“最低生活”,它所依据的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即“贫困线”。
其二,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这些人之所以陷入困境,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但都是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的,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有些困境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例如身体和自身素质,有些是社会的,例如制度变革、技术发展等,有些是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例如我国转型期部分群体的下岗、失业。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因为,在一种公正的社会体制下,尽管弱势群体依然存在,但不会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三,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也就是说,他们是一些需要他人帮助、支持、甚至是救助的群体。外力的帮助和支持是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的理念的具体体现。
三、弱势群体保护的意义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四、弱势群体保护对策及措施(一)、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
从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及保障效果出发,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它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条件下,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在全国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1.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面向城乡贫困人口并以确保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为目标,它承担着解除贫困人口生存危机的责任。在城市,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但应在坚持维护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取消“虚拟收入”;还应当建立一个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