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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公务员面试:公务员工资如何调整才合理

发表时间:2013/8/30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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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公务员面试公务员工资如何调整才合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19日在媒体撰文就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分析了物价、消费、投资、进出口贸易和投资、城镇化、收入分配、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九个方面情况。文章说到,1997年以后收入分配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我国收入差距应控制在40倍以内;从今年开始公务员工资将逐步进入上涨周期。

  “改革等于涨工资”,这是很多人对公务员工资“改革”的一种理解。而“公务员工资进入上涨周期”这句话引发又很多网友热议:上涨周期?周期,算是一个科学用词,意味着客观、规律、必须、不得不。看来公务员工资是非涨不可了。周期,是公务员的定心丸,旁观者的封口令。一词之妙,胜过千言。

  2月3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同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

  3月8日, 国务院公报官方微博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通知对承担收入分配改革重点工作的各部委具体工作做了分工。

  收入分配改革从“原则”进入“细则”阶段。对于工资收入,特别是公务员工资问题,所触及的不仅是因为工资收入为基础性的民生问题,同时存在“公务员工资”实际上具有某种双重性:即一般的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与政府公共财政上的二次分配问题。因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若从公务员也是劳动者的角度,GDP在增长,物价在上涨,社会人均收入在增长,对公务员工资给予适当的调整上涨,当然理所当然。但如果说公务员的工资拿的是纳税人的钱的话,公务员工资的上涨,或者说到了该上涨的“周期”了,这是否与纳税人负担保持合理平衡?这又与“政府过紧日子”的理念如何兼容?

  有报道说,2012年10月,工资条例出台计划夭折,其部分内容将被融入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收入倍增计划似乎也缺少实质性办法。民生压力依然普遍较大。民众收入改革推不动,公务员收入却要用“涨”的办法来寻找公平,岂能不“水入油锅”?

  收入分配改革把“提低、控高、扩中”作为主线。“提低”是值得公众期待的突破口之一,如果能在“提低”方面有进展,对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逐步缩小收入和财富的不合理差距,其作用至关重要。那么,“公务员工资将逐步进入上涨周期”,也就是说给公务员涨工资,会不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越来越大?

  当然,公务员薪酬有存在着“不公平”。有媒体说,从事相同工作的公务员,往往会因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等不同,而在薪酬方面出现巨大差别。比如,人社部工资研究所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省与省之间最高和最低津贴相差3~4倍,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很大差距。公务员薪酬体系基本上还是一个“大锅饭”,既不体现“按劳分配”,也不体现“按绩分配”。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学者建议我国应该将《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落到实处,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平衡的公务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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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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