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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考试:从药家鑫案引起的申论考点(4)

发表时间:2011/6/8 11:32: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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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大热点:药家鑫案映射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虽然在逻辑结构和运作方式上不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基础,在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保护公正这方面,它们是一致的。但由于司法是宪法和法律献予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活动,是捍卫社会正义的保护屏障,司法独立是其活动的重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又与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了对立的一面。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具有双面性。一种是积极的影响,另一种是消极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新闻舆论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上述形式的监督,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于防止法官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⑴监督法官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调查和司法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一则可以防止法官违背公正程序,妨碍司法公正,二是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法官将主动、全面地贯彻落实程序法,自动防范违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严格按照程序法去及时寻求社会正义的司法救济,保护合理的社会正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司法人员本身,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传达司法的公正观和正义理念。

⑵预防司法腐败。媒体对整个司法过程除了报道,还会发表意见。这种来自于司法外部的言论,虽然司法人员可以不采纳,但不能不考虑。这就在审案之前进行了事前监督,有利地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司法通过传媒的支撑,将案件和司法人员置于阳光之下,让腐败难以滋生,减少了腐败的可能,让公正成为司法的唯一选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还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蔓延。这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对社会正义的保护,也是对司法人员自身的救助。

⑶保证结果公正。司法行为的结果,必定是对某一事实或某一行为依法做出的裁决,在实际操作中,事实和证据是否属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公正,这都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有助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实现。同时,还容易发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的重视,及时就新闻舆论监督所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法制建设,更好地保证公正的实现。

许霆案中新闻舆论之所以广泛地质疑一审判决结果,是因为该判决与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期望相去甚远。公正是公众对司法最根本的期望。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家,但大多数人都有自己朴素的判断力。回头来看看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案,因为没有舆论的广泛参与,就没有许霆那么的“幸运”了。

2、消极影响

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干扰和亵渎司法公正。

⑴妨害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国家也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高度对审判独立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这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活动,需要运用高度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特定知识,运用独有的语言、原则、规范、逻辑和程式对一定的行为进行评判,对于纠纷处理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事件的评价标准通常是以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准为基础的,它以回应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和满足大众各个层面上的求知心理为事业导向,惯常以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焦点问题,重大的社会事件来抓住大众的眼球。而现在的媒体道德也让人质疑,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其内容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报道,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这种所谓“舆论审判”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就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比较深厚。这种报道方式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原则,还违反了有关的诉讼原则。例如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结论的报道,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同时如果“舆论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是司法机关摄于媒体舆论的威力,这样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标,违反了“法治”的精神。

例如在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申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做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文革时期“大字报”式的宣传方式,“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进而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⑵侵犯公民隐私

新闻舆论对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在刑事司法中,为揭露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被害人诸多方面的一些隐私,并可能涉及到其家人、朋友的一些隐私资料。新闻媒介为追求报道的详细性和可观性,往往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个人生活习惯、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有些媒体甚至不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而穷追不舍采访,甚至于采取偷拍、窃听等手段。这些做法都将极大地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宁,从而使被害人再次遭受打击[5]。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言,作为我们的同类,应该给予他们一个作为人的基本待遇,包括对其的人格尊重和隐私权保护。即使被宣判有罪乃至剥夺生命,也不是可以因此而任意践踏其人格的尊严。肆意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和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是不人道的,也是有害其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的,强烈的羞辱感可能会使其对社会彻底失望乃至顽抗到底。

⑶贬低法官形象

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频频的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大幅降低。如果法官在民众中毫无信任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司法被认为毫无公正可言,那么司法机关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司法系统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了作为社会公正守护者的地位。司法权威本身是与法律的权威相一致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则作为法律执行机构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越突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虽然司法权威的取得,最重要的要靠司法机关切实保证公正,从公正中获得权威;但是最根本的是司法得到社会公众敬仰和尊重,被民众所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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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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