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干警录用、选调工作,保证录用、选调干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警(包括调任、转任非本省政法系统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从非司法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选调为司法行政干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六)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
第二章 录 用
第一节 录用原则、程序
第四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司法行政干警,主要面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招考。地级以上司法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机关录用的司法行政干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用和试用。
第七条 司法行政干警考试录用工作每年在适当时间举行一到两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司法厅单独组织录用考试。
第八条 省人事厅、司法厅共同负责对司法行政干警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的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
第二节 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职位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四)用人(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于每年的十月底前编制下一年的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含省监狱局、劳教局及直属监狱、劳教所)和各市司法行政干警(含市属监狱、劳教所)录用计划,分别由省司法厅、监狱局、劳教局及各市人事部门专题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三条 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市以下各级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省监狱局、劳教局分别编制本部门(含直属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司法厅。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司法厅;
(四)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
第三节 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六节 考核和政审
第三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或省监狱局、劳教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或省监狱局、劳教局成立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笔试、面试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同志担任。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对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人事部门了解情况;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四)通过考核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材料。
第七节 录用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司法局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人员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及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关于报送录用审批表的说明”(主要阐述录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确定拟录用人员的理由),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分别由省人事厅和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审批录用。
第三十五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一)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行政干警,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省监狱局、劳教局机关及直属监狱、劳教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市、县司法局及所属单位录用司法行政干警,由市司法局初审并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上报审核、审批的材料包括:1、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请示、初审意见;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4、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录用司法行政干警审核名册(一式三份);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体检表及考核、政审情况;7、笔试合格人员成绩汇总表(一份)。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录用批复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根据职位要求,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商当地人事部门作统一分配。省直监狱、劳教所录用人民警察,由省监狱局、劳教局商省人事厅统一分配。
第三十八条 新录用的司法行政干警,上岗前必须经过为期3个月封闭式的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分公共必修课培训和专业素质培训。公共必修课培训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进行,专业培训由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试、考核标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机关文书写作、司法行政业务基础知识、司法行政干警职业道德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此外,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还要进行警体训练并学习监狱、劳教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培训考试及考核。初任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标准。对培训的主要课程实行全省统考,考试不及格者,自费参加下一期培训,考试仍不及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培训结束前对学员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考核鉴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的司法行政干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职定级,属于警察序列的按照警衔审批权限评授警衔;不合格者(包括身体不合格),报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取消其录用资格,同时抄报省司法厅。
第三章 选 调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单位选调干警须在编制员额和当年的增人计划内,严格按照空缺职位要求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调(转)任程序办理。增人计划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选调司法行政干警的条件:
(一)选调对象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选调对象必须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选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4.5以上;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政法工作经验及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六)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0周岁;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40周岁。属特殊情况的,上报审核时要一一说明。
第四十四条 选调人员须经过严格的考察考核。考察工作由拟任职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共同进行,担任考察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五条 经考察考核合格的选调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省司法厅机关(含省监狱局、劳教局机关及直属监狱、劳教单位)选调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司法机关选调人员,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县级司法局及司法所选调人员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上报审核材料包括:1、县、市司法局请示、审核意见;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3、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选调司法行政干警审核表(一式二份);4、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选调司法行政干警审核名册(一式三份);5、考察材料;6、体检表;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公务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录用、选调司法行政干警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人事部门和本级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录用、选调司法行政干警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调动手续,已调入的必须坚决清退,属人民警察序列的,省司法厅不予评授警衔。对违反录用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对违反录用和培训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干警考试录用工作费用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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