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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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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应同时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对象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对同级招考单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突发性事件进行调查或督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控告事项和群众来信来访;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关监督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招考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
(四)笔试与面试命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泄密问题;
(五)考场的设置与考试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笔试评卷与面试评分是否合理;
(七)体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体检结果有无失真现象;
(八)考核是否客观公正;
(九)录用审批过程中有无舞弊行为;
(十)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以及涉及考试录用工作的其他人员是否符合回避的规定。
第九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考试录用法规、政策中的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办法、考核办法、体检办法、录用审批办法等;
(二)招考方案中的录用计划、招考对象及条件、报考规则、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教材、考试时间及地点等;
(三)笔试与面试成绩、体检及考核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及录用结果;
(四)应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报告制度。包括:
(一)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每次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前,要向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职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方法、相关措施等情况;录用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报告工作结果,自觉接受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各招考单位要及时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招考工作准备情况和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机关报告,自觉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咨询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方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予以解答。
第十二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检举、申诉、控告制度。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作出纠正、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宣布无效等处理。
(一)没有按管理权限报批,自行录用的;
(二)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单位、职位、人数及资格条件组织实施的;
(三)没有按考试录用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的;
(四)根据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招考单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省或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作出纠正、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宣布无效等处理。
(一)未经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而违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
(二)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的。
第十五条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作出取消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资格或调离考试录用工作岗位等处理。
(一)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窃取试卷或泄露试题内容的;
(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四)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作出取消报名资格、试卷按零分处理、取消当年录用资格或两年内不准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处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中作弊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报名点、考场及考试录用工作有关场所秩序的;
(三)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阻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向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或涉及考试录用工作的其他人员行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辱骂、威胁、诬陷、报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和其他参考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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