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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11年人民时评观点集锦(65)

发表时间:2011/10/21 15:12: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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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5日“三公经费”公开 应明确保密和公开的边界

引导社会理解、认同合理合法的“不公开”,关于“秘密”的讨论,才能成为一堂很好的公开课

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接近尾声。近日,外交部向媒体表示,由于本部门部分预算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不予公开。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共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的例外,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毋庸置疑,这些信息不能也不应公开。外交部的选择,有其现实依据,也有国家利益的考虑。

然而,信息公开实践中,有些“秘密”似乎并没有什么道理。几千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郑州市规划局却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规划信息;北大三位教授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也被“秘密”挡在门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益秘密被掩映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从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来看,时间、类目、口径还未能统一,信息的公开与保密边界还比较模糊。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严格标准、不经合理程序,那些“想公开的就公开,不想公开的就不公开”的部门和机构,会不会拿“秘密”当挡箭牌,让公开变成走过场?这也是引起公众顾虑的重要原因。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理解、认同合理合法的“不公开”,不仅会让认识更进步、心态更成熟,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正因此,政府部门理应正视公众的敏感,回应顾虑背后的疑问。

在我们相继以中办国办文件推动信息公开、以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在“公开透明”渐成上下共识的时代潮流中,划定不公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于规范“不公开行为”,至关重要。哪些属于秘密?谁来判定秘密?该有什么程序?这些明确了,那些不该例外的部门,也就难以用秘密把本该见光的信息锁在柜中。从“以保密为主导的公开”变成“以公开为主导的保密”,政务公开才能掌握好公开与保密的天平。

我们需要更明确的标准,细化相关条例中的笼统规定,收紧相关法规中“其他事项”这样的口袋条款;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机制,让“例外”的划定、鉴别和监管更公开合理,避免各个部门自定其秘密;我们也需要更严格的规定,确保不公开的程序正义,打消公众对“自我豁免”的质疑。

实际上,向公众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标准和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公开。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不公开作一些必要的解释说明,恐怕更能获得公众的理解认同。这样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甚至比单纯的信息公开更能起到普及政治常识、争取社会信任的作用。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算起,政务公开刚刚开始三年。在中央部委的公开元年,对“不公开”的讨论,于政府、于社会,都无疑是一堂很好的“公开课”。在这样的讨论、修正和实践中,政务公开才能一步步走向成熟。

2011年08月26日刑诉法修改释放积极信号

尽管尚在审议中,但草案中对公权与私权的重新“配置”调整,强化了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这一重要法律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三成以上。

一部调整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基本法,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涉及对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更关系到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在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照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回顾我国刑诉法发展历程,不难看到这样一条脉络: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在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初,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个体权利保护较少。1996年刑诉法修改,突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对随后的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近年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此次刑诉法修改理应比以往更加注重个体权利。

尽管修正案草案还在讨论审议中,不过,从目前透露的一些内容看,修订者们倾向于在保障个体权利方面能更进一步。例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扩容”;设定危险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决定权从政府手里转交到法院手里,显现出立法在寻求社会防卫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这些以被追诉对象为归依的“权利安顿”,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也更加符合法治发展潮流。

在国家追诉犯罪的相对关系中,对被追诉人一方权利的强化,就意味着对刑事执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间寻求均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

此次刑诉法大修,核心问题也是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配置,其中有的内容显现出立法对二者的协调。比如,规定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保留有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再如,草案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增加的是公权比重。此消彼长之间,折射出的乃是立法价值多元化的追求。

不过从整体上看,刑诉法修改在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上,继续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十分重要,如果这些人权保障的条款能够获得通过,必将给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对刑事执法模式带来深远影响。

尽管目前还难以预言草案的审议结果,但无论如何,这些修改思路已经体现出对刑事法治文明的进一步思考与追求,相信也必会在修订后的刑诉法中有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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