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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达有关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制度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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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降职是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再是一种行政处分,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把降职确立为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国家公务员降职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公务员,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作用,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其降职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国家公务员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二、国家公务员降职的原因。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降低职务。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不称职和不胜任是略有区别的。对不胜任现职的,如果是由于安排使用不当,专业不对口等因素造成的,应采取转任同级职务的办法解决,如果确属本人德才缺乏所致,就要坚决降职。

2、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对此类情况的降职,一定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无同级较合适职务安排的或某一较低职务确实需要其担任的,方可实施。

3、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对本人确属力不能及,主动提出降职的,应当批准其申请,予以降职。要注意调查分析,实事求是作出恰当处理,而不宜轻率做出降职决定。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三、国家公务员降职的实施

降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其从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另外,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允许有上诉的权利。

四、国家公务的级别升降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相对应。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既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在行政职务序列中的地位,又是决定国家公务员的待遇、报酬的重要依据,所以,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升降与职务的升降有密切的联系,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地位、待遇的提高或降低。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升降主要有两种途径。

1、随职务的升降而升降

国家公务员在晋升职务以后,其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职别的,可同时升至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可以越级晋升,如某处长晋升副司长,其原级别为十级,晋升职务后,级别可升至八级,即副司长对应的最低级别。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国家公务员降职时,原级别如果高于降任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应同时降至降任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如果原级不高,可以保留原级别。

2、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级别升降

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或者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的,可以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这种晋升只有逐级晋升,而且只能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后,即不能再晋升级别。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首先必须降职,再按第一种途径决定是否降级。

级别的升降,同时应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级别升降的管理权限和职务升降的管理权限一致,应由批准其职务的任免机关办理级别升降的批准手续。级别升降后,其级别工资随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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