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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07年北京社招申论范文及背景材料(一)

发表时间:2014/1/26 20:32:2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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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07年北京社招申论范文及背景材料(一)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

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禁摊”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其实从我国小摊贩的历史看,从遥远的古代开始,小摊贩提供的服务就已经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也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中的小摊贩常常也为我们带来脏、乱、差的城市环境。而在我们北京市区,为了市容整洁,我们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摊”政策。而对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问题,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摊贩都“有话要说”。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摊”时理直气壮,雷厉风行的“严厉打击”,实际上应该是城管的“合法”行为,应该一概支持。诚然,法律赋予了城管有“严厉禁摊”的“权力”,同时也指定了城管有维护好市容市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一切无可厚非。但戴斌老师不禁要问:“合法的行为一定合理吗?”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赋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环境”的权力,可以说去“做”“整治城市环境”这个事情是完全对的,因为其是“合法的”。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环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理性”,那么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不禁摊”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诚然,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禁摊”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无遗”。但戴斌老师还要问:“合理的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马路摊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法律“不可容忍”的行为。如果在做一件“合理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法性”,那么必然是无法“实施”和“被广泛接受”的。

    那么在我们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的政府可以考虑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部分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其次,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合法摆摊区域进行合法经营。再次,为了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在市区部分路段划出特定区域后,要经过周边市民同意后,方可设置一些便民类摊点。最后,我们还可以另外向小摊贩免费发放经营许可证和占道许可证,使其纳入到工商和规划部门的管制范围,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政府有关部门只要对“摊贩”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相信一定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范文写作指导一: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其实从写作手法上来看,我们老师是从“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来分别做论述的,即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两个大的“分述点”,一个是“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另一个是“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同时在文章中,戴斌老师比较明确的把支持“禁摊”与“合法性”相联系,从“合法未必合理”的角度“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而把不支持“禁摊”与“合理性”相联系,从“合理未必合法”的角度“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其实在申论写作中,运用“事物的正反两面性”的辨证手法作观点陈述是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写作方法,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

    另外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在备考申论的过程中,不要忽视对面试题目的复习,因为很多面试题目与申论题目的话题实际上是有很多的“重合性”,比如本次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是关于“路边无证摆摊问题”,实际上,在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的第四题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而这道面试题目与本次申论话题的考察思路基本是一致的,如果在考生在考前备考有留意过这一题目,在答卷应该会相对轻松一些。而当时,戴斌老师也曾撰文“详解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对这一话题已做了剖析,详文见如下:

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第四题:

   关于路边设摊,现在出了个文件,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但是以前在马路边设摊是一概封杀的,对于这个文件,市民反响不一。谈谈你的看法。

   分析:首先戴斌老师请大家先看题目中的关键字眼——“现在出了个文件”,为什么说它是关键字眼呢?因为这里所传递的信息就是政府的态度和以前相比作出一定的改变,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概封杀”。这里,戴斌老师的观点是,政府作出的这样的“改变”,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过去和现在相比,实际上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都是有所不同的,过去是“一概封杀”不代表现在也要“一概封杀”,过去“一概封杀”是对的,不代表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一概封杀”也是对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能够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勇于“求变”,敢于推翻自己原先的政策,这种态度值得肯定。

    其次,从社会民主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说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体现的是对民意的尊重。为什么?因为题目中有一个很关键的限定条件,那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这里“可以”代表没有强制性,这是民众的自由,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行政决定。二是“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前提是,要“根据民意”,即“民意支持”就可以在“特定路段摆摊”,“如果民意不支持”就不能在“特定路段摆摊”。三是“适当”二字,这里的“适当”实际上指的是与现行的城市规划没有存在太大的冲突,即对民意的尊重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的。

    至于“市民反响不一”的问题,戴斌老师建议考生还是从理解的角度出发,因为不管结果如何,社会中总是存在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任何行政决定或行政政策都不可能兼顾社会中各个人群的利益。因此,“市民反响不一”可以说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参考答案:对于现在政府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政府根据现在社会条件的变化,对“路边摆摊”的问题,采取了与以前不同的处理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

   (2)对于新出台的文件,我认为体现了三方面的合理性:一是体现民意,因为文件规定政府在问题的处理是“根据民意”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二是很好地把握了“度”的原则,政府不是全面地同意“路边摆摊”,而是从“选取一些路段摆摊”,此举既不过左,也不过右。三是文件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因为文件要求是“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对于“不适当的路段”,政府并没有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

   (3)“市民对这个问题反响不一”,我认为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可能对某些城市居民是有利的,但也可能影响或是可能影响某些城市居民的利益,那么部分城市居民表示出一定的担忧是很正常的。对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谨慎地处理“摆摊路段”的选择问题,尽可能少地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

只需多一分宽容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或许在北京,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是城市美化过程中的“绊脚石”。在漫长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和城管似乎一直以来就是一对“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从经常性的“言语接触”,甚至发展到后来的偶尔“身体接触”(暴力对抗)。

    可以说小商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贩会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和谐因素”。于是问题常常就无法解决,或者说常常无法“和谐地”去解决。因为在现实中,“你查我跑、你罚我闹”,城管执法中因沟通不够、态度生硬而与小商贩造成矛盾的现象一直无法缓和。

    说到这里,戴斌老师不禁要问:“为什么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为会出现这样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其实答案在于,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站在小商贩的角度,“违章摆卖”是“迫不得已”。因为除了违章摆卖,他没有其他的“出路”。因为“违章摆卖”“古往今来”就并非“暴利”行业,利润不高,暂未有“违章摆卖”而“一夜暴富”的例子。而且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风险却极大,一不留神就有“全盘没收”的危险。或许戴斌老师要问违章摆卖者一句:“利润不高,风险极大,为何还要为之?”对曰:“不得不为之也,因为没有别的谋生之道。”

    当然,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严打”“违章摆卖”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为什么?因为“违章摆卖”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许多难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摆卖产品质量不易把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还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违章摆卖”进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执法义务。而“违章摆卖”小商贩的“复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强”,常常是“野火‘刚’烧尽”,“春风吹又生”。因此,从城市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不“严打”似乎是无法解决问题,于是“严打”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也就成为了城市管理者的一件“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综合上面观点,或许有人告诉戴斌老师,寻找谋生之道是个人责任,此不能成为“违章摆卖”的“借口”。诚然,此言不差。但我们的管理者在执法时,除了处罚之外,能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否教育违章者除了“违章摆卖”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财之道”?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我们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的问题了。

    那么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呢?戴老师认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认识到小商小贩也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城市对他们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阶层在不“违章摆卖”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着落”;要加大对失业者的在职培训,使“无业者”有“职业”,而且是有比“违章摆卖”更好的“职业”,“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没有会留恋“违章摆卖”的日子;要“禁”“限”结合,城市管理者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及“合适的地点”放开管制,让其在政府的指导下由“违章摆卖”变为“合法摆卖”。当然,除此之外,社会和舆论也要“宽容”看待城管的“执法难”,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时又监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转变。其实更多时候,只需要相关的的各方彼此都“多一分宽容”,我们北京市的城市摊贩管理问题就一定能“和谐”解决。

   范文写作指导二: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其实从写作手法上来看,戴斌老师也是从“两个角度”来分别做论述的,但与“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不同的是,这篇文章的切入点是“相互理解”,而不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辨证关系。

    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两个大的“分述点”,一个是“站在小商贩的角度”,另一个是“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同时在文章中,戴斌老师比较明确的把“小商贩的角度”和“城市管理者的角度”相联系在一个点上,那就是文中所提及的“迫不得已”,以期从“相互理解对方的角度”“切入”并“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这里的关键论述点在于,两个主体——“小商贩”和“城市管理者”对于同一个事物具有不同的看法。其实在申论写作中,运用“主体认识的差异性”的辨证手法作观点陈述也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写作方法。因此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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