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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热点时评:过度包装立法应还权于消费者

发表时间:2013/7/14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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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热点时评:过度包装立法应还权于消费者

  广州包装废弃物排放量在重量上已约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1/3,严峻形势之下,广州将在全国率先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谈起过度包装,恐怕不少市民都曾深受其害,逢年过节就更是头疼。几支人参虫草杜仲用精贵木盒包装,包装体积甚至达到了内在物的十多倍;一个电子产品用贵金属盒包装,里外三层,包装物的重量远超内在物的重量。装红酒的木盒、装水果的藤条筐……这些东西就像鸡肋,留之无用,弃之可惜。把它们丢掉吧,羊毛出自羊身上,消费者实际上已经为这些华而不实的包装埋单;留着自用吧,又实在找不出什么合适的用途,攒着攒着也就只能扔了,否则着实碍地方;卖给收废品的回收吧,人家说这些东西几乎不值钱,再完整再精致的包装盒,都只能当废旧纸箱卖,价格比旧报纸便宜一半左右。

  过度包装的商品充斥着市场,这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垃圾处理压力。从这个角度出发,立法不能仅把商品过度包装看作一个商业行为,只寻求对企业进行约束以完成监管职责。其实,过度包装还涉及很多公共资源、公共利益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涉嫌商业欺诈,有损消费者的权益;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浪费公共资源,违背公共利益。目前,我国仍在完善中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涉及过度包装的界定、产品包装的相关技术参数、商品包装的循环使用、对包装企业的监管处罚等规定,但依然停留在对违法企业罚款处罚的层面,而违法企业并不需要为自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承担责任。

  事实上,对于过度包装,许多国家都从环保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立法施治。韩国明确规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因而,对物品包装在整个商品所占的比例和层数,都有相应的严格限制,还经常对市场上的商品包装进行检查,对精简的包装予以奖励,对过度包装的商品予以罚款。德国很早便开始倡导商品的“无包装”和“简单包装”,强调包装要无害于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能循环利用或再生,从而节约资源和能源。立法对于过度包装的规制应当说是立竿见影的,但关键在于怎样的立法才是最有效的。广州将率先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无疑能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立法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处罚,而应该从多角度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惩处,比如对消费者侵权责任的承担。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明确提出,只要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包装费用明显超过商品本身价格的30%,就可以判定为商业欺诈。因为商品一旦“穿”上豪华“外衣”,价格就明显上升。如何把这一思路纳入立法框架,延续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成为立法中的重要课题。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下他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对“欺骗性包装”的认定和处罚为消费者提供侵权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举报违法企业因过度包装而存在的欺诈。这无疑比监管者面向整个市场的监管更为有效与直接,因为消费者最近距离接触包装,对过度包装更加无法容忍。

  借助社会的监督力量,远比政府部门孤军作战更有力量,不仅过度包装这一领域如此,在所有开放的立法中都应当如此。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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