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务员 >> 申论 >> 申论指导 >> 正文

名师详解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四大民生热点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民生热点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名师热点评析:在我国,对于这个话题的关注,实际已经由来已久,这实际上是一直以来“看病难、看病贵”的热点延伸,而这个点,老师认为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医疗问题”的首要着力点。因为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先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常常是“三军未动,制度先行”。而随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07年7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该问题的迫切性就开始“明确地”“摆在了我们的台面上了”。而这次会议透露出来的信息是,2007年国务院在有条件的省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将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对于该话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1) 主体的显著不同。
(备注:核心点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我们所熟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严格区分开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
1998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两项惠民工程已覆盖了我国大多数居民,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而这一群体目前估计有两亿之众。

(2)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那么为什么说时机已经成熟?假如碰到要考察这一话题,老师认为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需要在我们的申论文章中有所体现。其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主要在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使得我国的国力能够承担这一制度带来的“政策成本”。尤其是近几年来,全国财政收入一年一个新台阶,继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4年突破2.5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6年接近4万亿元后,今年又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单从数据上来看,戴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未来还是比较乐观的。

(3) 操作应该兼顾我国的“国情“及地方的“省情”、“市情”、“县情”。
至于具体的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是:一、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二、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制度的受益面。

(4)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
老师认为这个点主要是涉及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国家政策。可以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执行的过程中万不可“变了味道”,如果强制性地要求特定人群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反而会产生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出来,这就与我们希望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了。所以目前国家的主流观点的看法就是:“可以随意参加,但不强迫参加”。即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而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5)费用标准的制定要“合理”、“统一”及“可承受”。
至于具体的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是:(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尤其是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应给予费用上的减免或补贴资助。(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

(6)资金的管理要“统一”。这项基金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

(7)相关联的社会问题也要一同解决,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故国家还应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民生热点二:“药价虚高”问题的治理

热点评析:在我国,“药价虚高”问题已涉及到大部分民众根本利益的重要社会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现状是:我国药品经营,从审批到生产、定价再到销售,环节多,秩序乱,链条长。而这种畸形而漫长的利益链是药价虚高,并造成群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剪断销售利益链”是降低“药价虚高”的关键所在。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老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地应坚决推进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高值医用器材及其他常用医疗器材逐步纳入集中招标采购。逐渐将招标药品的种类扩大到医院的大部分用药,严格对中标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网络招标模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完善招标程序和招标模式。
(2)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定价体系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医用器材专营、专卖制度。
(3)科学核定成本,确定药品和医用器材的价格,并实行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
(4)出台硬性规定,引导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生执行诊疗规范的监督。定时对医院用药进行调查分析,对每个医院使用量大的药品,以及这些药品中每种药品处方量最大的医生的用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哪些医院、哪些医生、哪些品种的药品存在不正常情况。对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的药品,采取强制降价、限用等措施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药品应果断停用。
(5)科学的药品成本效益评价是合理定价的基础。为杜绝企业虚高定价,建议成立由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临床专家等组成的药品定价和测算机构,或专家小组,对现有药品逐个进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尤其是对新药。并以此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告。
(6)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要降低医疗机构对药品的依赖程度,通过其它途径补偿使其基本收支平衡。提升诊疗费,保证医院收入基本持平。另外,政府应对各种医疗机构准确定位,属于公益性的,要对其补偿到位。
(7)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寻求患者的“代言人”。对医疗服务需方也就是患者而言,政府应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加强公共卫生系统建设,让百姓少得病;增加投入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通过发展“第三方付费制”,扩大社会医疗保障范围,降低单个病人的风险,并形成对医方的有效制衡。
(8)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虚报生产成本、擅自抬高药品价格及各种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积极探索对进口药、合资药等市场指导价药品的监督管理机制。
(9)应结合目前医药市场状况,调整国内医药产业结构,实行企业兼并和资产重组,全面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规模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恶性竞争。
(10)加快推进医药分家,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我国应加快推进医药分家,真正实现在医院内部彻底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间的利益关系。要积极探索将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并大力推广,使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在财政补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对医院药品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药品收支结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11)进一步加大医药回扣风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药品非法集贸市场,降低药品价格,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切实打击医药回扣风。加强医药市场监管,进一步整顿和治理药品回扣,对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和行贿的药品推销员给予严厉处罚,净化医药市场。
(12)严格管理药品广告宣传必须按国家有关药品广告宣传规定,加强药品广告审批,对不符合要求坚决不予发布,努力减少药品广告宣传费用,切实降低药品成本。
(13)大力培养临床药师队伍,积极开展临床药学服务,正确引导医师合理用药,降低患者负担。
(14)政府应该同步增加对药品医疗共公开支的资金投入,在老百姓医疗药品的总费用中,增大政府负担的比例,缓解老百姓对药品价格高涨的压力。
(15)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改变目前生产过渡和流通无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医药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对于技术水平低、生产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要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开发新优产品,特别是要扶持生产技术含量大和疗效价格比高的药品。

民生热点三:“物业管理”问题

名师热点评析:“物业管理”这个词的解释,通俗地讲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因此,从宏观意义上来看,我们应该认为物业管理费开支主要包括维修、保安、保洁、绿化、道路、税费等几个方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