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录[1996]25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监督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主管机构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报名工作的主管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年度计划发布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职位、数量,报名的资格、时间、地点,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对报名工作进行领导、组织。
第三章报名程序
第四条公开招考的公告由盛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于报名前两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后,录用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计划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职位、专业、数量、资格和条件、对象与范围等),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报名点上公布。
第六条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公开报名,缴验必要的证件、材料,交付报考费。经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初审,合格者予以报名。
第七条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拒绝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报名。受到刁难、拒绝者,可以向监督人员投诉,监督人员核实后即进行干预,保障报名者合法权益,同时向监督机构如实反映情况。监督机构根据情节子以查处。
第八条严禁内定报名或内部报名,此类报名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工作人员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3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笔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笔试机构
第三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命题组卷、印制和分发试卷。专业科目的笔试可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也可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政府各用人部门主持。
县(市)设考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笔试。答卷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卷、登分。
第四条特殊职位的笔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考试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笔试内容
第五条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招考职位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知识。专业科目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也可由盛地(市)政府各用人部门拟定,报省或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省政府人事门根据笔试目的制定各科考试双向方格表,明确笔试内容各部分和有关题型的比重。6576100
第四章命题组卷
第七条省政府人事部门应于笔试之前一个月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省政府人事部门也可在绝对保密的条件下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命题组负责命题组卷。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每科至少两人。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
初始命题数目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
省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第八条命题内容必须限制在公布的笔试范围之内,同时注意信度与效度兼备,知识与能力并重,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广度与深度结合
第九条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为6:4或5:5应尽量减少是非判断题,增加不定项选择题,以及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结合的判断分析题。主观性试题应有论述题或实例分析题。
第十条试卷除各科分别审定外,还应由命题组长或有关专家一人审定全部试卷,统一体例,防止重复或互相提示。
第十一条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直至确切无误。
第十二条对试卷和答案样稿至少应进行l0次校对.消除一切差错。
第十三条试卷的印制要严格遵照国家保密局等关于《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执行,试卷的保管和传递也要严格按章办事,以杜绝泄密。
第五章笔试实施
第十四条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第十五条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第十六条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考号和姓名。
第十七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
第六章评卷登分
第十八条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十九条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客观性试题一般由一名教师评一大题,并有一名教师负责复查。采用机器阅卷的必须由两台机器各读一遍。主观性试题一般由两名教师互评一大题,以防宽严不一或错评漏评。同一教师所评的题目不得超过两大题。
第二十条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确定人选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确定笔试合格线,盛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公布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参加试题印刷、保管人员工作守则》
二、《试卷管理办法》
三、《考点设置规定》
四、《考点主考职责》
五、《巡视员职责》
六、《考场纪律》
七、《监考守则》
八、《评卷守则》
九、《登分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一
参加试题印刷、保管人员工作守则
一、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保密法规,克服麻痹思想,防火,防盗,防泄密。
二、从接触试题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一律不得回家、单独外出、会客、通信、打电话,不准在办公场所之外谈论试题内容。
三、进出工作地点都应登记出入时间、原因和同行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印刷车间和保管室。
四、试题印刷过程中的废纸废题,都要统一清查保管,并在事后销毁。销毁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且要在纸燃尽后,将灰捣碎方可离开。
五、印刷试卷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消除差错和事故。有关人员在完成任务之后,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六、试卷清样必须有专人负责收藏和保管,印刷试卷的铅版、胶片、锌皮或蜡纸,也要专人负责妥善处理。
七、试卷一律实行单科包装,严防混装。每科试卷包装时,应认真核对数目,严格交接手续,如有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报告,按照负责人意见予以处理。
附件二7
试卷管理办法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试卷,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必须严格保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擅自拆封。
二、试卷传递必须由三人以上专车押送。试卷在运送途中必须人不离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
三、试卷在考试前一至二天发到考点所在地,存入保密室的保密柜里,上锁后加贴封条,并安排人员值班看守。各科考试前一小时,将所考科目的密封试卷送交考场主考,由主考将该试卷分给各考室。
四、考试结束试卷装订完毕后密封送保密室,待评卷开始时移交评卷负责人。评卷结束后由政府人事部门存档。
五、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附件三
考点设置规定
一、考点一般应设在盛地(市)、县(市)所在地,原则上一次考试设一个考点,一个考点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设若干考室。
二、每个考室定员25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行排列,间距80公分以上。
三、每个考点配备主考1人,副主考2人,下设办公室、监考、监督、保密、保卫、医务、勤务等小组。
四、每个考室配备2至3名监考员,同时配备若干人在室外流动监考。凡有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血亲参加考试的不能担任考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或考点工作人员。
五、各考点、考室应在开考之前一天布置就绪,考点内要张贴考点办公室、饮水处、医务室、厕所等分布示意图,公布考室编号及每个考室内的准考证起止号,考场纪律和考试时间表。考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其它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考点主考、副主考等工作人员,要对各考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上锁并加贴封条。
附件四
考点主考职责
一、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二、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考前组织召开考点工作人员会议,明确任务,宣布纪律,对发卷和考卷的装订、密封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严密组织试卷的分发和装订、回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舞弊事件。
四、督查《监考守则》等规章的执行,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将考试中的违纪情况向组织笔试的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附件五
巡视员职责
一、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试地点,听取考点或考场主考的工作汇报,检查考场布置情况,督促考场规则的落实。
二、考试时间,必须忠于职守,对考试进行巡视,检查监督考场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则、程序操作,考生是否遵守考纪考规,发现问题督促及时纠正与处理。
三、考试结束时.及时向上级主考机关反映、汇报考场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附件六
考场纪律
一、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和作弊材料、工具等。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
三、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常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常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询问,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卷漏英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蓝色墨水钢笔或黑、蓝色油圆珠笔书写。“机读答题纸”一律用2B铅笔填涂。否则,试卷作废。
六、考生答卷时,要先在试卷指定线上填写姓名、考号。凡姓名、考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及在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不准将试卷和分发的稿纸带走,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生在考试时不准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交头接耳。
九、凡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章处理。
附件七
监考守则
一、考试前15分钟,监考员在预备铃响后组织考生进入考常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开启密封的试卷封袋,分发试卷和稿纸,并督促、指导考生在指定线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信号发出后,宣布开始答题。
二、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员监视考生答卷,另一监考员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的姓名、准考号和考生相貌是否与《准考证》上的姓名、考号和照片一致;如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三、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在未到考生试卷的准考号和姓名栏中分别填上该生姓名、准考号并注明“缺考”。监考员用的试卷和考场其它多余试卷的总分栏中应写上“注销”二字。
四、监考员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分发错误和试卷漏英字迹模糊等问题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
五、监考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立即按章处理,并如实填写《考生违纪情况记录单》。
六、监考员要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通知流动监考人员陪同考生就诊;对确实无法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其停考。
七、监考员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应予提醒,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通知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室。然后收集试卷(包括缺考空白卷),按考号顺序排放,防止倒放,并认真清点份数,无误后,在封皮和封袋各栏目中填写有关事宜并签字,经考点主考验收后装订。
八、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任何不相干的事,不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发出暗示。
附件八
一、评卷(包括阅评、保管和复核试卷)应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与考生无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
二、试卷保管人员每天按按评卷进度发放试卷,并如数收回。发放阅评试卷前要将每袋试卷的内皮记事页撕下,使能代表考点、考尝考号的标记严格保密。同时在每袋试卷外封皮相应的栏目中填写同样的号码,以便在评定卷后放回原封。要统计或掌握每天评卷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汇报。
三、每3—5名教师组成单科评卷小组,并指定组长。评卷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评卷一律用红油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评毕试卷和更改评分都必须由组长签字。
四、评卷时不准会客,不准打电话,不准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的考分,不准把试卷带出评卷室。
评卷人员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评卷时不准拆散整袋卷子,如果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异常情况,由组送回试卷保管室处理。
五、试卷评定后,由评卷负责人组织复查。复查人对试卷负最后评定责任,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原评卷人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一致,应请示评卷负责人审定。
附件九
登分工作人员守则
一、出入登分室必须佩带登分工作人员证件。领、退试卷均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三人一组,一人唱分,一人记录,一人监督,保证不出差错。登分、统分和核分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蓝油圆珠笔,不准携带红墨水钢笔或红油圆珠笔入室。
三、集体食宿,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将有关材料携带出室,不查阅试卷,不透露登分情况和考生成绩。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主管机构
第三条面试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导、监督下实施。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盛地(市)政府用人部门和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受主管机关委托.组建临时面试评判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一般为7人或9人(专业、年龄、性别应有合理结构),包括政府人事部门(盛地两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用人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或业务骨干。评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主任一般应为面试主考。
面试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面试方案,评定、公布面试成绩,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和合格人眩
第三章面试评委
第五条评委任职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从事两年以上人事管理或人才测评工作,并经系统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
第六条主考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
二、善于创造适宜的面试环境,态度亲切和蔼,讲究提问艺术,带头公正评分。
三、善于组织和协调评委的工作。
第七条评委的义务与权利
一、评委必须履行的义务: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接受定期培训与面试工作考核;保守面试工作秘密,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二、评委行使下列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非经考官资格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考官资格;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将评委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定期进行面试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面试前应对评委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别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面试的组织与实施;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面试前评委还应了解拟录用职位的有关要求及考生的学历、经历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面试方法
第十条普通面谈法
一、统一式:考生根据同一试卷作答,或主考根据同一试卷向考生提问。
二、抽选式:几套内容不一,但水平相同的试卷,由考生任意抽选而作答。
三、自传式:考生根据自身特点说明报考该职位的优势和录用后的设想。
第十一条情景模拟法
一、撰写公文:提供素材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拟稿,或由考生到现场调研而撰写请示或调查报告等。
二、现场操作: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让考生充当一定角色,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无领导小组讨论法
把报考相同职位的考生分为若干组(每组5—7人),主考将讨论题目交代清楚后,诸组考生各抒己见,评委和工作人员进行记录、评分。
第十三条心理测试法
主要通过答卷或人机对话方式,观察考生的思维能力和个性特征,进而分析考生的职业能力倾向和职业兴趣。
第十四条根据招考职位的特点和有关具体情况,由评委会决定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均应注意科学性、有效性和各种测评项目或要素的评分比重的合理性。
第五章面试程序
第十五条编制试题
政府人事部门主持面试试题和试卷的编制,有时也可授权用人部门编制,但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命题必须坚持为用而考的原则,避免与笔试试题雷同的原则,具有代表性、规范性的原则。
测评要素一般应包括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思维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表达能力和仪态风貌等。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各有关要素应有不同的比重。
命题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及反映考生的政治、思想、阅历、兴趣、个性等方面的内容。
试题须附测评要素和参考答案。
第十六条组织面试
用人部门应提前通知考生面试的时间、地点。必要时对考生实行集中管理。
做好面试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面试评分表》等有关资料,挑选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考场和适宜的候试室,安排面试顺序等。
设立考生席、评委席、统分和核分席、监督席,必要时增设旁听席、记者席。
主考宣布面试开始后,工作人员逐一引导考生进入考常每人面试时间一般为30分钟。面试完毕,工作人员引导考生退常
第十七条评定成绩评委独立评分,一般于考生在场时亮分、统分。评分方法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当场宣布成绩。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于试后由主考负责公布成绩。
第十八条张榜公布
面试分数合格线由评委会研究确定后,应向考生公布,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章面试规则
第十九条对主考和评委的要求
一、提前到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二、创造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心理氛围。
三、提问用语亲切、清晰、准确,启发得当,力戒暗示。
四、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
第二十条对考生的要求
一、按时参加面试。
二、遵守考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三、面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考场或听从主考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服从评委会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二、旁听人员应遵守考场秩序。
三、监督人员如有意见和要求,应于考生不在场时向主考提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予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体检医院。
第五条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的医生,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体检经验。
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率地、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六条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必须配合。
第三章体检程序
第八条考生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贴上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
需要复查才能确切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考生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0
第四章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体检标准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耳鼻喉科(口腔科)
面部无畸形;无反复发作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肿块及咽、喉疾病;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浓性中耳炎;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3176
外科
男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肛肠无严重痔疮;无泌尿系统及其它外科疾玻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并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一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并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并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并糖尿并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并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6520401
其它
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官能症。无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各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性职位国家公务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录用残疾人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三条盛地(市)政府各用人部门和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于录用国家公务员期间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人事机构负责人、机关党委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组织实施录用考核方案,确定合格人选并提出录用意见。
第五条考核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一般应为中共党员)、熟悉人事考核工作,与报考人员没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
第三章考核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考核必须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结论与本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方法的运用应科学、灵活,可具体采取查阅档案法、问卷调查法、谈话法(座谈法)等。
第四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有关的实践经验。
德——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尝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和品德修养等。
能——包括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应变和创新能力、表达能力的其他特殊能力。
勤——包括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
绩——包括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在如下定性考核的内容中,各有一项明显不符的,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不再进行定量考核:
一、是否拥护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否廉洁奉公
三、是否真正具备报考条件
四、有无严重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
五、有无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
第十条定量考核应将全部考核内容加以量化,进行评分比较,评定等次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对直接从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侧重实绩以外的其他方面,在实绩方面可着重考核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对象、内容、方法、进度和其他注意事项,拟制考核量化测评表。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组对拟录用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组由两名以上考核人员组成。考核完毕应提交书面考核报告。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合格者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保证录用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监督。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三条盛地(市)、县(市、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由政府人事部门提请成立非常设的考试录用监督委员会或考试录用监督小组,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或同意,其成员包括人大、政协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组织的代表,一般为七人或九人。
第四条在录用工作的全过程,各级考试录用监督机构和政府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各用人部门和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实施监督。
第五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考试录用工作的阶段性、全面性汇报,质询有关问题,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受理考试录用工作中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录用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录用工作或录用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全体考生;监督的重点是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全过程是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录用政策法规;
二、录用计划是否切实执行;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切实执行;
四、命题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泄密问题;
五、笔试考场有无违纪行为;评卷工作是否公正准确
六、面试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泄密问题,评分是否客观公正;
七、录用考核是否客观公正;
八、体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
九、有无其他舞弊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
第八条建立录用工作公开制度
一、公开录用法规、政策,包括报考规则、资格规定、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办法中可公布的部分、考核办法、体检办法,录用审批程序等;
二、公开考务有关工作内容,包括录用计划(录用机关、录用职位及其数量)、招考对象、条件,报名方法,考试科目、复习大纲或教材,考试地点及时间;
三、公开笔试、面试成绩,公布笔试和面试合格分数线及其确定办法:
四、公开录用名单;
五、公开储存人员推荐办法。
第九条建立录用工作报告制度
一、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每次录用公务员工作前,要向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考试方法、有关措施等。
二、用人部门要及时汇报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录用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每次录用公务员工作开始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向同级考试录用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请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解答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录用法规、政策、程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增强录用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建立检举、控告、申诉制度,包括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设立检举信箱,并由专人负责处理。
第五章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视情分别予以警告、勒令纠正、宣布考试或考核或体检无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单位、职位、报考人数(应为报考人数的一定倍数)和条件组织录用工作;
二、没有按公告公布的考试内容、考试大纲或教材进行命题、考试;
三、根据举报查实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用人部门在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警告或勒令纠正或取消当年录用计划: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面试;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
四、其它违反录用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按章处理。
一、在报名与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
二、窃取未公开的试卷或泄露试卷内容;
三、涂改考生试卷或任意评分;
四、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与考生串通作弊;
五、对考生违纪行为不予处理;.
六、有打击报复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工作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在录用过程中如有违反党纪、政纪者,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第十六条考生笔试的违纪处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卷人员根据规定扣除该科总分30%至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之前或终止之后答题;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劝阻无效;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二、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写上考号或姓名,或做标记,取消所考科目的成绩:
三、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人事部门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情节恶劣者,两年至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一)夹带材料;
(二)交头接耳或传送暗号;
(三)接传或交换考卷;
(四)抄袭或让人抄袭;
(五)撕毁或带走试卷;
(六)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今后不准再考:
(一)扰乱工作场所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
(三)伪造报考证件或请人代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5 年春季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将于当年3月5日前结束。除了录用人民警察外,如果3月6日前人事部、卫生部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如果3月6日人事部、卫生部尚未颁布实施体检标准,仍然按照我省2004年秋季招考的体检标准执行。5946
gwyks.com检查的具体项目与标准,闽人录[1996]25号有明确规定外,对乙肝检查判定作如下修改:即病毒性肝炎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即病毒标志物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丙肝病毒抗体(抗—HCV)、丙肝病毒RNA(HCVRNA)为阳性],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正常的,为合格。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半年以上的,为合格。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检查结果持续正常2年以上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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