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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面试热点:户口簿上的“刑满释放”

发表时间:2014/1/27 12:14:59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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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面试热点:户口簿上的“刑满释放”

  【背景链接】

  武汉的鞠先生在转户口时发现“刑满释放”被写在了自己的户口簿上,为此,他在工作中“频频受阻”并受到“歧视”。家人请求户籍人员去掉“污点”记录,遭拒。鞠先生个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记入档案可以,但记在经常使用的户口簿上他很不能理解。

  【热点指导】

  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公民隐私的热点。对于热点的应对,考生可以从支持和反对来分析。但是,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要把支持和反对的原因说清楚,达到言之有理的效果。

  【思路点拨】

  支持的观点:

  “刑满释放”出现在新版户口簿上,并非侵犯公民隐私,相反,这还应该是健全社会信息体系的一部分。我认为,“人性化”管理不能以隐瞒社会信息和牺牲他人知情权为代价。

  首先,不管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刑满释放”都不应该成为是公民的隐私。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公开审判制度,法庭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审判结果更是要对社会公告。因此,公民被依法判什么罪,接受何种处罚,都是公开的社会信息。而这种公开,既是“国际惯例”,也是社会所必需的。它既有增加审判透明,强化监督的作用,又可惩恶扬善,警示世人,宣扬法律的威严。既然审判是公开的信息,那么“刑满释放”所隐含的“曾经被判刑”的信息也就不是什么个人隐私了。

  其次,对“刑满释放”身份的公开,也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事实上是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公开信息,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落实政策,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服务。如在国外,就有许多专门主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求职、培训、心理咨询等系列服务的社会组织。当然,只有这些组织知道你的身份,你才可能获得这些服务。

  【背景链接】

  武汉的鞠先生在转户口时发现“刑满释放”被写在了自己的户口簿上,为此,他在工作中“频频受阻”并受到“歧视”。家人请求户籍人员去掉“污点”记录,遭拒。鞠先生个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记入档案可以,但记在经常使用的户口簿上他很不能理解。

  【热点指导】

  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公民隐私的热点。对于热点的应对,考生可以从支持和反对来分析。但是,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要把支持和反对的原因说清楚,达到言之有理的效果。

  【思路点拨】

  支持的观点:

  “刑满释放”出现在新版户口簿上,并非侵犯公民隐私,相反,这还应该是健全社会信息体系的一部分。我认为,“人性化”管理不能以隐瞒社会信息和牺牲他人知情权为代价。

  首先,不管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刑满释放”都不应该成为是公民的隐私。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公开审判制度,法庭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审判结果更是要对社会公告。因此,公民被依法判什么罪,接受何种处罚,都是公开的社会信息。而这种公开,既是“国际惯例”,也是社会所必需的。它既有增加审判透明,强化监督的作用,又可惩恶扬善,警示世人,宣扬法律的威严。既然审判是公开的信息,那么“刑满释放”所隐含的“曾经被判刑”的信息也就不是什么个人隐私了。

  其次,对“刑满释放”身份的公开,也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事实上是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公开信息,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落实政策,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服务。如在国外,就有许多专门主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求职、培训、心理咨询等系列服务的社会组织。当然,只有这些组织知道你的身份,你才可能获得这些服务。

  再次,目前社会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无法避免。但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他们犯罪后所要承受的社会舆论谴责的一部分,是一种犯罪代价。

  最后,隐私权是相对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人性化”隐瞒了“刑满释放”,难免有侵犯其他公民知情权的嫌疑,很可能会对他们的合法利益够成潜在的威胁,“禽兽教师重操旧业”事件恐怕还会发生在我们身边。

  如此可见,虽然在户口簿上出现“刑满释放”,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但总体来讲,不论对其他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利大于弊。

  【背景链接】

  武汉的鞠先生在转户口时发现“刑满释放”被写在了自己的户口簿上,为此,他在工作中“频频受阻”并受到“歧视”。家人请求户籍人员去掉“污点”记录,遭拒。鞠先生个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记入档案可以,但记在经常使用的户口簿上他很不能理解。

  【热点指导】

  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公民隐私的热点。对于热点的应对,考生可以从支持和反对来分析。但是,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要把支持和反对的原因说清楚,达到言之有理的效果。

  【思路点拨】

  支持的观点:

  “刑满释放”出现在新版户口簿上,并非侵犯公民隐私,相反,这还应该是健全社会信息体系的一部分。我认为,“人性化”管理不能以隐瞒社会信息和牺牲他人知情权为代价。

  首先,不管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刑满释放”都不应该成为是公民的隐私。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公开审判制度,法庭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审判结果更是要对社会公告。因此,公民被依法判什么罪,接受何种处罚,都是公开的社会信息。而这种公开,既是“国际惯例”,也是社会所必需的。它既有增加审判透明,强化监督的作用,又可惩恶扬善,警示世人,宣扬法律的威严。既然审判是公开的信息,那么“刑满释放”所隐含的“曾经被判刑”的信息也就不是什么个人隐私了。

  其次,对“刑满释放”身份的公开,也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事实上是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公开信息,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落实政策,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服务。如在国外,就有许多专门主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求职、培训、心理咨询等系列服务的社会组织。当然,只有这些组织知道你的身份,你才可能获得这些服务。

  再次,目前社会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无法避免。但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他们犯罪后所要承受的社会舆论谴责的一部分,是一种犯罪代价。

  最后,隐私权是相对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人性化”隐瞒了“刑满释放”,难免有侵犯其他公民知情权的嫌疑,很可能会对他们的合法利益够成潜在的威胁,“禽兽教师重操旧业”事件恐怕还会发生在我们身边。

  如此可见,虽然在户口簿上出现“刑满释放”,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但总体来讲,不论对其他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利大于弊。

  反对的观点:

  隐私在法律上从广义而言,即不愿别人知道的事,包括年龄、工资、职业、家庭等,都是隐私,举例说,考试张榜公布学生的分数成绩,若本人不同意而为之,这也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显然,隐私与“见不得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每个人都有隐私——即便是暴露狂也不例外。对于报道中的鞠先生而言,“刑满释放”显然属于他的一个隐私内容,至少也算得上是潜在隐私。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云众生,公民隐私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三六九等之分。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是大势所趋。一个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应该建立起尊重他人隐私的文化。尊重和保护人的隐私权的程度和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隐私权和公民生活的保护,应是执法管理人性化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强调在充分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要自觉尊重他人隐私或潜在隐私,有违社会道德的尤其是违法的,就要管好自己的眼睛,不看;管好自己的耳朵,不听;管好自己的嘴巴,不说;更要管住自己的行为,不做。那么,作为执法管理部门,更应该努力把公民的个人隐私交还给公民本人。

  反对的观点:

  隐私在法律上从广义而言,即不愿别人知道的事,包括年龄、工资、职业、家庭等,都是隐私,举例说,考试张榜公布学生的分数成绩,若本人不同意而为之,这也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显然,隐私与“见不得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每个人都有隐私——即便是暴露狂也不例外。对于报道中的鞠先生而言,“刑满释放”显然属于他的一个隐私内容,至少也算得上是潜在隐私。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云众生,公民隐私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三六九等之分。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是大势所趋。一个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应该建立起尊重他人隐私的文化。尊重和保护人的隐私权的程度和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隐私权和公民生活的保护,应是执法管理人性化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强调在充分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要自觉尊重他人隐私或潜在隐私,有违社会道德的尤其是违法的,就要管好自己的眼睛,不看;管好自己的耳朵,不听;管好自己的嘴巴,不说;更要管住自己的行为,不做。那么,作为执法管理部门,更应该努力把公民的个人隐私交还给公民本人。

再次,目前社会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无法避免。但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他们犯罪后所要承受的社会舆论谴责的一部分,是一种犯罪代价。

  最后,隐私权是相对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人性化”隐瞒了“刑满释放”,难免有侵犯其他公民知情权的嫌疑,很可能会对他们的合法利益够成潜在的威胁,“禽兽教师重操旧业”事件恐怕还会发生在我们身边。

  如此可见,虽然在户口簿上出现“刑满释放”,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但总体来讲,不论对其他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利大于弊。

  反对的观点:

  隐私在法律上从广义而言,即不愿别人知道的事,包括年龄、工资、职业、家庭等,都是隐私,举例说,考试张榜公布学生的分数成绩,若本人不同意而为之,这也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显然,隐私与“见不得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每个人都有隐私——即便是暴露狂也不例外。对于报道中的鞠先生而言,“刑满释放”显然属于他的一个隐私内容,至少也算得上是潜在隐私。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云众生,公民隐私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三六九等之分。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是大势所趋。一个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应该建立起尊重他人隐私的文化。尊重和保护人的隐私权的程度和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隐私权和公民生活的保护,应是执法管理人性化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强调在充分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要自觉尊重他人隐私或潜在隐私,有违社会道德的尤其是违法的,就要管好自己的眼睛,不看;管好自己的耳朵,不听;管好自己的嘴巴,不说;更要管住自己的行为,不做。那么,作为执法管理部门,更应该努力把公民的个人隐私交还给公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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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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