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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亮点作文: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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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4年,跟任何一年一样,我们既看到了利益分化与冲突的表征,也看到了种种制度变革的趋势。这些变革有助于化解当下的社会冲突,推动法治秩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令人瞩目的修宪  
2004年的政治生活始于修宪。宪法修正案中引起最广泛关注的内容,是人民一项基本权利终于得到宪法的认可:私人财产权。全国人大3月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当代中国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分化,而某些群体产生了相当大的不公平感。其根源在于,民众的私人财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保障。比如,农民对于土地究竟拥有何种权利?城市居民对于其房屋下面的土地究竟拥有何种权利?购买了自有住房的业主究竟拥有何种权利?  
从县政府那里有偿获得了石油开采权的陕北民营油田业主,又有什么样的权利?  
显然,我们缺乏一套完善的产权法律框架。模糊的规则给了政府巨大的自由支配权。地方政府借助于权力,非常廉价地从农民和市民手中获得土地。于是,“圈地运动”在城乡各地此起彼伏。大规模的开发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的财产,本来应当有漫长而艰难的谈判过程的事情,却可以短时间内搞定。  
其中的奥秘,在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显露得一清二楚。县政府打出标语:“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权力在为商业托底。政府和强势企业的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的不对称的结果是,在繁华、排场的背后,是大规模的财富转移,城市化的过程与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抗议、上访形影不离。  
解决之道就在于,使每个人得到其应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宪法修正案做到了这一点。不过,纸面上的权利要变成现实的权利,需要一整套制度设计相配套。否则,宪法上的权利就仍只是纸面上的权利。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个人的私有财产遭受侵害的时候,如果不能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就是不稳固的。宪法上的权利则应当配合以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这样的救济。  
我们看到,2001年的齐玉苓教育权案被形容为中国第一例宪法诉讼,2003年底,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鼓励安徽的张先著提起另一起宪法诉讼案件,即乙肝歧视案。2004年春天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同时,浙江、河南也都有类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样的案件原告是否胜诉,当然很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露出一些端倪。许多侵害民众权利和利益的事,是在地方法规、政令的名义下进行的。比如,不少地方制定了歧视外来人口、实行地方保护的法规,不公平的拆迁标准也是地方政府所确定的。若不废止这样的法规、政令,公民权利是无从得到保障的。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又较为详尽地解释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其核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使违宪审查权,而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审查请求。  学者们在争论这样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民众最关心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真正地行使这种权力?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宪法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就需要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为此,需要将政府的全部活动纳入到民主与法治的框架中。法治是今年公共论坛上的一个主题。高层郑重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概念,3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而执政党关于提高执政能力的文件,也将依法执政作为关键。这些文件显示,政府已经能够较为准确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民,而主要是依法治官。温家宝总理在3月4日与政协委员座谈时说的一句话概括了法治的精髓:“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这样的法律,首先为政府的行为划定一个界限。法律将详细列举出政府官员可以行使的权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力,都是非法的;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严格按照程序行使。  
而实际情形是,政府通过法律授予自己过多权力。比如,设立诸多审批程序。7月份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正是针对这一点而来的。在此前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大规模清理其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收费项目。  
不过,中国社会调查所11月份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哈尔滨、武汉、南宁等地公众进行的电话调查显示,行政许可法不是魔法棒。  
63%的被访者表示曾对行政许可法抱有很大的期望,希望它能把民众从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中解放出来。然而,57%的被访者表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近半年后,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问题仍然在于救济。仅用法律条文来规范政府的权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追究。如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给民众造成损害,政府及相应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给予合理而及时的赔偿。温家宝总理将此概括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如何改革,也引发激烈讨论。这是一条政治性救济渠道。国务院信访局主张强化信访办的权力,使之具有督办权,但这很可能导致信访的爆炸性增长;于建嵘等学者则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对信访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撤销信访办,将其受理的各种案件移交法院和各级人大处理。的确,如何在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的时候,使政治性救济方式与司法救济方式相协调,需要政治智慧。  

红河试验与业主维权  
保障民众权利的另一个手段是民主与自治。  
2004年4月份,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悄悄”突破了农民民主自治的层次,在石屏县九个乡镇中的七个实行了乡镇长“直推直选”。  
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次重大突破,所以,一直到11月初《半月谈》杂志报道后,外界才知晓石屏试验。又有消息说,中组部曾委派3名官员于10月到红河州调研此次直选试点工作,并给予“很高的评价”。这让人产生了丰富的联想:石屏试验会不会逐渐推广,从而从村民民主自治发展到乡镇民主自治?  
城市也在稳步地推进居民自治。民政部于11月底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新增和修改多个条款,重新厘定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它规定,城市基层政府可以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中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  
除了居委会之外,城市新兴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也在居民自治生活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承认了业主的自治权利,但对于自治管理机构——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界定。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司法机构先后承认业委会可以在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方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业主维护权利。这就把近年来自然形成的业主维权活动纳入了制度化渠道中,使得业委会可以在司法体系内理性地主张业主的诉求,维护业主的权利。  
民主、自治的发育,有可能逐渐地在人民中间培育出一种公共精神、公民精神,这正是法治与宪政秩序的基础。  

公共论坛在嘈杂中浮现  
公共生活离不开公共舆论。而在这两年的中国,舆论形成之与网络世界的关联,可能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网络正在中国的公共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年来发生的多起热点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造成或者放大的,网络汇聚各方意见和观点,并提供了辩论的平台,由此在虚拟的空间中形成了相对比较真实的公众舆论,这样的舆论也引起了高层关注,并对政府产生了一定影响。  
2003年10月16日,在哈尔滨,一辆宝马汽车撞*一位农妇。借助于网络媒体,这样一件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成了一次事件,一直到2004年初,都是公众舆论的热点话题,以至于多名省级高官不得不一再出面澄清传闻,黑龙江省甚至派员向中央报告案情。  
从2003年延续下来的网络舆论热点,还有黄静事件。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黄家一边,促成了多次尸检与司法鉴定。因此,有人把黄静案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被告方姜俊武则将自己形容为“网络时代的第一个现代窦娥”。  
接下来是“妞妞事件”。11月初,深圳市委某领导之女、影片《时差7小时》女主角名下有769万元巨额资产的新闻一经披露,即引起广泛关注,各种各样的小道新闻通过网络传出来。深圳市委于11月11日召开全体会议,通报相关调查与处理结果。  
当然,影响最大的是郎顾事件。郎咸平肯定没有想到,他炮轰格林柯尔、青岛海尔、TCL集团等企业会引爆一场关于国企产权改革政策之合理性、改革过程之公正性、改革结果之可欲性的大讨论。方方面面具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也纷纷主动或被动地表示自己的意见和立场。而网络再次成为最重要的论战场所,90%的网友都在支持郎咸平,而张维迎只获得了5%的网上支持率。  
这些网络舆论事件具有类似的敏感点:弱者的无权,强者的骄横,缺乏制约的权力,司法的低效率与腐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其中既有真实的,也有想象的成分。因而,与纸媒体相比,这样的公共论坛确实是嘈杂的,其中甚至不乏不够理性的表达,但不管网络舆论的品质如何,一个民主社会需要这样的舆论。它确实比较嘈杂,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是决策者所不能忽视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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