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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物私占理应要赔偿

发表时间:2014/1/26 1:25:2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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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物私占理应要赔偿
案情:昌邑市都昌街办某村村民高某忙完农活回家发现,自己养的一头肥猪自行从猪圈中跑出去丢失。邻村的朱某在本村的一处农田旁发现了该猪,见没人管,便将猪赶回自己家中喂养。高某在丢猪的二十多天后得知此事,到朱某家中索要,朱某以拾得的东西不犯法为由拒不返还,高某无奈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拾得高某丢失的肥猪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某返还高某肥猪,高某负担朱某饲养肥猪期间所花的费用200元。

点评: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问题。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本案朱某拾得高某肥猪,属于无法律上原因受益致他人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中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本案朱某对高某负有返还肥猪的义务,朱某拒不返还,则应承担因侵权给高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让朱某返还高某肥猪的同时,由高某承担朱某饲养期间的费用,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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