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问题。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本案朱某拾得高某肥猪,属于无法律上原因受益致他人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中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本案朱某对高某负有返还肥猪的义务,朱某拒不返还,则应承担因侵权给高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让朱某返还高某肥猪的同时,由高某承担朱某饲养期间的费用,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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