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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11年人民时评观点集锦(12)

发表时间:2011/10/14 10:2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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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4日从用工荒想到讨薪难

“用工荒”的背后,有许多用工者或劳动管理部门平时就应该认真解决的问题

新春伊始,许多地方又闹起了“用工荒”。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不仅沿海地区招工难,连历来大量输出劳动力的中西部省份,也加入了“闹荒”行列,千方百计挽留外出务工的家乡人。有人说,这是劳动市场新动向。

说新也不新。这几年,年年都闹“用工荒”,只是区域、行业、程度不同而已。今年的用工新动向,固然有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的原因。但考量“用工荒”,还需从更多视角切入。

譬如,与“用工荒”同时存在的“讨薪难”。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遭遇无理欠薪,讨要不成反而受辱甚至受伤。譬如,面临金融危机、经济发展迟缓,一些企业“无情操作”,盲目裁员,大量农民工被迫返乡,几乎断了生计。譬如,时见媒体披露有的工厂劳动环境恶劣、职工工伤后果自负,职业病求告无门……

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有谁想到过“用工荒”?想到过有朝一日也会“有求于”农民工?更重要的是,当“用工荒”缓解之后,那一幕会不会重演?会不会“恶性循环”?

毋庸讳言,“用工荒”对农民工来说是个好消息:“身价”行情看涨,就业选择更多;对劳动管理部门和用工者,则是调整政策、改进工作的契机。“用工荒”的背后,有许多平时就应该认真解决的问题。

譬如,年终清欠硕果累累,深想一想却令人沉重。讨薪不是“秋收”,本不该集中收获。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农民工却非要到年终才能结算,是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还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从实践看,讨薪之难难在农民工的弱势,但对于有权力的机构、有能力的企业而言,清欠并不难,否则,何以有年终清欠的累累硕果?既如此,为什么总要到年底才“集中行动”,才“重拳出击”,才“不得不给付”?平时就及时清欠,就不准拖欠,何劳年底兴师动众?如果有人拿清欠当“业绩”,有人“能拖一天是一天”,结果就只能是年年要清欠,常常“用工荒”。

发生“用工荒”,不仅是个薪酬问题,还有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体面和尊严问题,即使他们的要求并不高。

每逢年节,总会有“特别关爱”农民工的新闻见诸媒体,如某地、某企业包专机、专车送农民工返乡过年之类。但年节时日有限,“特别关爱”也非常态,能受益的农民工更是少数。在节日过后更多的平常日子里,在辛勤劳作中,农民工更期盼的是收入多一点、待遇好一点、权益更受保护、人格更受尊重,这些都是用工者和劳动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生“用工荒”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它们往往因为市场订单变化更容易盲目裁员,一旦需要扩大生产,又由于缺乏人力储备而措手不及。企业发展需要长远目光,需要舍得花“本钱”培训和留住人才——包括熟练工和农民工。

善待员工,尊重员工,是打破“用工荒”的重要手段。

2011年02月15日消除乙肝歧视须更严格执法

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往往体现在对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上。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境遇,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然而,在“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执行满一年之际,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

反歧视公益机构的这个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消除乙肝歧视、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国家《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公民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国企本应带头落实、做出表率。遗憾的是,高达六成的“违规率”表明,实践中乙肝人群的权利仍是整个社会“权利木桶”的一块“短板”。

在乙肝携带者的抗争、司法判例的助推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下,乙肝人群的权利得以进入立法视野,相关法规修正了对乙肝的歧视性规定。从“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及至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重申“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书面上的反乙肝歧视堪称“大功告成”。上游法律对乙肝歧视作了宏观性矫正,下游政策作了具体的禁止乃至处罚性设定,只是这些以“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委政令,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在执行上却缺乏足够的刚性,使得法律反乙肝歧视的威慑力、执行力不足,一些企业对“意见”可以听之任之,对“通知”可以充耳不闻。

其实,纵观整个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不独是乙肝病毒携带问题,其他诸如户籍、性别、身高、外貌、地域乃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之所以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一道鸿沟,并非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关键是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威慑力、执行力不足,即便是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下发意见和通知,也不足以改变用人单位的习惯性认知,无法树立起反歧视执法的应有权威。

消除乙肝等就业歧视,必须祭起法律利剑。调查显示,30.02%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就业歧视虽然可以避免,但却没人管;而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以乙肝歧视为例,如此大面积的国企违规,缘何未见有执法单位“利剑出鞘”?从中不难发觉当前反歧视执法上的缺失,以及维权渠道的不畅。在我国劳资双方实力悬殊的背景下,求职者的权利如果缺乏严格的执法保障和救济渠道,就只会造成遭遇歧视者忍气吞声的境况。

因此,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对一些有禁不止的企业而言,只有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纠查惩治,法律和社会保障平等权利的良好初衷才不致在实践中被悬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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