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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必备:《求是》观点集锦(38)

发表时间:2011/10/26 11:2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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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

(张 军)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石,也是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有力思想武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更加重视秩序、更加强调法治、更加尊重权利的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适用及法律发展等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论、方法论及发展观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它以法学为体,以哲学为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居于法律科学体系的最高层次,揭示了人类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认识论、方法论及发展观的科学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所提供的不是法律适用的具体知识和技能,而是确立一种价值尺度和思想方法,教给司法工作者如何寻找正确答案。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上的清醒,是司法工作者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和保证。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能够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更加自觉地抵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各种错误观念和偏见,更加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揭示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毫不掩饰法官角色的政治属性。我国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工作方针,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各种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共同发展规律。司法工作者讲政治、顾大局,就是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运用法哲学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阐释了司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法律要以人为本,司法也不例外。司法作为国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无不追求实现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和谐。我国司法工作是以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实现个案公正、协调个体利益、化解局部矛盾,贯彻法治精神、追求实质正义,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定和谐。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明确了司法活动外在的方式方法。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主要职责是适用法律。因此,司法活动的首要任务是尊重法律文本,维护法的权威性。但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发展变化的,法律文本也有可能滞后,需要对法律进行立、改、废或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教导我们不能把法律当成僵死的教条,在司法活动中除了要尊重法律文本、实现形式正义,更要贯彻法治精神、追求实质正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司法工作者提高司法能力的智慧源泉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我国各部门法学的基础。深厚的法哲学素养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础,也是使法律规则富有生命力的智慧源泉。法哲学作用于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者司法能力的提升。

法官司法首先要严格依法。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法官司法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性不够、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明确,就越能排斥法官的恣意裁判,使司法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普遍的法律的权威,永远高于个别的法官的权威。

法官司法要注重综合效果。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单纯强调“依法办事”,就案办案,不重视矛盾化解,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实际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司法工作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能解开他们的“心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司法价值。

法官司法要善于运用法哲学。法律具有稳定性,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和不断发展,法律往往还存在滞后性。如果承认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或不足,那么法官简单地依法条办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在处理疑难案件、解决疑难问题时,往往没有现成的、明确的法条可循。正确的法律解决办法往往都存在着对伦理因素和政治因素的考量。没有法哲学的指导、引领,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很容易成为法条指挥下的机械操作,一旦遇到立法滞后等情形,就会难以适从。法哲学的功能,就在于不断提醒司法者发现并把握法的本质,避免把法条当作僵化的教条。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思想武器

司法工作者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营养汲取者,也是实践创造者。他们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其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为法哲学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而洞幽察微的法哲学又照亮了司法工作者的思想空间,使他们视野更宽广、处世更练达。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充实于心,司法工作者的司法活动才不会盲目。

法律不只是作为条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而存在。研究法律问题,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研究具体案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案件;研究部门法理论,离不开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法哲学的指引。归根结底,要看怎样处理问题才更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和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指导司法实践,是法官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能动司法的内在动因。

司法是一个理性的职业,大有学问,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司法工作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要做到“学以致用、用学相长”,既要从书本中学习法哲学,又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好、运用好法哲学。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践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指导,那些“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优秀司法工作者在能动司法上的卓越表现,无不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光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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