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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4/1/26 1:32:42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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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列入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和相关实践经验的原则,录用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地以上政府用人部门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和乡、镇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对象中有在本机关借用或本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该职位录用考核对象须有录用主管机关派人参与考核。
第五条  考核小组不少于两人。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四)凡与考核对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事业心、工作作风、团结合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知识和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态度。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  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中规定条件的,应中止考核,取消拟录用资格。
第八条  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考核对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完成学业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要事先拟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方法、进度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条  实施考核前,用人单位负责对考核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也可视报考对象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包括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情况,又要听取其周围同志的意见。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要向考核对象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及当地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必要时应由单位或被调查人写出证明材料。
 
第五章  录 用 审 批 
  
第十三条  考核完毕,考核人应提交署名的书面考核报告,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录用或不录用人选,征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对拟录用对象组织体检。
第十四条  经考核,如条件符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让考生参加体检。如确定的考核对象均不合格,可以由高分到低分,从应试者中依次递补,进行考核并组织体检。
第十五条  对经考核合格,因录用名额限制未被录用的人员,由省人事厅统一存入国家公务员备选人员库,供急需补充个别国家公务员的单位按规定程序选录,其备选资格保留一至二年。
第十六条  对经考核、体检合格的拟录用对象,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并附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考核材料,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核发《 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审批机关核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迁移等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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