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市民的角度来看,市民的“举报习惯”是另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为很多时候市民是发现问题的第一人,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认为,对此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在举报相关的问题时候,市民会“习惯性”地先向媒体“举报”而不是向政府部门“举报”呢?而媒体在比政府部门更快获得有关信息后,“反应速度”自然也就比政府部门快了。那么这其中是什么原因导致市民会“习惯性”地先向媒体“举报”呢?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部分群众对行政部门处理“投诉”或“举报”的“速度”和“效果”缺乏信心。
对“处理速度”的缺乏信心,一方面是上面观点所说的,“新闻报道的速度永远是快过行政工作的反应速度”,这是天然形成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确实有一部分主管单位和公务员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处理相关问题时过于“拖拉”。对于这个因素,实际上,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已经建立或正在探索建立“行政答复期限”的相关制度,规定有关的政府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的反映做出行政答复或行政决定。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认为,这个因素的改变,是需要我们政府从制度和意识两个层面上去逐步解决。
对“处理效果”缺乏信心,这方面的因素就比较多了,一是“效果”的好坏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可能一个针对某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有些人认为好,有些人认为不好,很多时候很难判定。二是确实存在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所做出的针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行政决定并没有很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里一方面有可能是少数公务员的素质存在差距,无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由于过去存在少数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由于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在做决定和判断时出现了偏差,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例子,而这些例子很容易就会影响群众对相关部门的信心。
而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对社会问题报道的快速性和直接性,极大地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信心。而老百姓在很多时候和媒体接触要远远多于与政府部门的接触。为什么?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请大家留意的是,每个老百姓可能每天都看电视、看报纸杂志、听广播,但不是每个老百姓都常常到政府部门去和公务员“打交道”。因此,新闻媒体每一次“成功地”帮助群众“举报成功”的例子,都会极大地加深群众对媒体报道效果的信心。另一方面,近年来,在我国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新闻报道无论从真实性还是有效性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是一个影响群众信心的重要因素。
说到这里,其实戴斌老师是这样一种感觉,实际上政府部门在处理社会问题上虽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们所讨论的“相对滞后性”,但总体来说,政府部门还是对大部分的社会问题做出了及时的反应。但我们应该深思的是,一方面我们的公务员需要尽自己可能,更快地处理好和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社会问题,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更多对政府处理社会问题的过程做更多的正面宣传,加强大家对有关部门“处理速度”的信心,因为政府部门只有第一时间获得来自群众的信息,才有可能去做到第一时间的反应呢?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2)在举报的程序上,向新闻媒体举报比向行政机关举报更“方便”。
或许许多人都知道的是,现在向新闻媒体举报的便捷性甚至已经达到了“只需一通电话”的程度了。而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举报的过程中,相关的程序就会比较得复杂。对于这一点来说,其实我们也应该辨证地去看待。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的“举报”“投诉”时,相对会比较注重于其“真实性”的考察。为什么这么说呢?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认为,假如我们向媒体的“举报”是“反映”事实,那么我们向行政机关“举报”就不仅仅是“反映”事实,而且是要“处理”事实了。两者其实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反映”事实并不涉及到最终的“结果”。因此,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往往第一时间是要调查核实该“举报”是否“属实”,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样一来,很多时候的处理速度就会相对地慢一些,同时由于需要调查核实该“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因此程序上就会相对地复杂一些,这个因素也是一部分群众“喜欢”向媒体“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原因。
(3)在举报的利益激励方面,向新闻媒体举报比向行政机关举报更有“利”。
一般来说,向新闻媒体举报社会问题或现象往往都能获得相应的奖励(根据相应的新闻价值可能有些新闻资料的提供者甚至可以获得很高额的奖励),而政府却没有(或很少有)专门的“举报奖励机制”。
二、从政府部门的自身角度来看,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
(1)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司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错误地”运用到了自己的行政工作中,在行政工作中“主动性”不强。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投诉不理”的工作作风,在发现“社会问题”上总是依赖于群众的“举报”,而很少主动去“发现”问题,其实这一方面来说,确实比较难以处理。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公职人员犯了错误,我们可以处罚他,但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没有做到主动“发现”问题,那么我们很难去界定他究竟是“明知而不问”还是“无从得知”,至于相应的处罚,那就更难界定了。这里面,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想,处罚的对策难于奏效,那么奖励机制呢?其实完全可以实施,我们可以对能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挽回群众及社会损失的公务员给于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奖金、提升工资级别和相关待遇,也可以非物质奖励,如优先提拔、颁发荣誉称号等。加大政府部门中的主要行政经办人的奖励额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将是非常有效的。
(2)少数公职人员在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包括应对举报)时,“社会责任感”不足。现在还有一些机关的同志到现在依然存在着旧的“思维”,认为在机关工作中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想法,把许多群众的举报投诉看成是个“麻烦事”,总希望“能推则推”。久而久之,渐渐就会形成一种潜在的“惰性”,对“重”、“难”的投诉和举报,以一种“回避”的态度去面对,而这种想法和行为就影响了该问题的解决。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各种的宣传教育方式,逐步扭转这一小部分存在错误观念同志的“惯性思维”,同时建立明确责任机制,一来打消一部分希望“果断处理但又担心处理不善导致处罚”的同志的疑虑,让这部分机关人员放开手“大胆”去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同时对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对“不求贡献只求不犯错”的人给予调岗或降职的处罚。
总之,综上所述,其实对“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关注”的论述的关键在于,我们既要看到我们的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确实存在不足,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切不可将所有责任统统“归纳”到“政府部门工作的不足”上,因为从客观来看,实际上出现群众潜意识认为“政府反应”滞后于“媒体反应”的观念,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大众对行政工作实质的“不熟悉”,而这种“不熟悉”恰恰是我们在申论写作时需要重点“阐述”的观点之一。这一点希望广大考生留意,最后祝所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考出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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