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3) 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2. 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处,如何考虑排水设计?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6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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