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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GA 30.1-2002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4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5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A 30—199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A 30—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进行修改;
——第2章取消了对“GB 528”、“GB 531”、“GB 755”、“GB 998”、“GB 1497”、“GB 2555”、“GB 2556”、“GB 3512”、“GB 4025”、“GB 3289.1”、“HG 4-836”、及“GN 11”的引用。增加引用“GB/T 2421”、“GB/T 2423.1”、“GB/T 2423.2”、“GB/T 2681”、“GB/T 2682”、“GB/T 3222”、“GB/T 3797”、“GB/T 7251.1”、“GA 29”、“GA 32”及“国家技术监督文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增加术语和定义“补充水容积 V”“缓冲水容积 V”“消防工作压力 P”和“消防工作流程Q”;
——重新调整分类及分类标记,取消了优先参数系列;
——将标志牌内容(GA 30—1992的5.3)单独列出,成为本部分第8章;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的5.7)进行了修改;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 的5.11)进行了修改;
——将气体顶压系统(GA 30—1992的5.12)独立为标准的第5部分;
——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王鹏翔、张少禹、迟立发、啜凤英、孙凤霞。
本部分所代替的GA 30 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1 范围
GA 30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分类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2 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A 3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50
钢质压力容器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总则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
低温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
高温
GB/T 2681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T 2682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
GB/T 3216 离心汞、混流汞、轴流汞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T 3222 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797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 51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
式试验成套设备
GA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流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29 消防用压力开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air pressur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通常由气体水罐、水泵机组、控制柜及辅件组成,在消防水泵启、停状态均能向消防管网自动按设定压力持续给水的设备。
3.2
气压水罐
air pressure water vessel
指能贮存水和气体并可根据波义尔定律工作,利用气体的压缩后膨胀特性给水的一种压力容器。
3.3
补气装置 supply air equipment
指能补充水罐内空气量的损失,向气压水罐内补充压缩空气,保证气压水罐内所需压力的装置。
3.4
止气装置
stop air equipment
指防止罐内空气外泄至给水管网,维护气压水罐正常工作的装置。
3.5
气压水罐总容积 V
air pressure water vessel totally cubage
指气压水罐内充气容积和充水容积之和。
3.6
补充水容积 V
supply water cubage
气压给水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上限P和稳压压力下限P之间气压水罐内水容积的、积差值。即避免设备稳压泵频繁启停工作的调节水容积。
3.7
cushion water cubage
缓冲水容积 V
2
指采用压力信号启动主消防泵的气压给水设备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下限 P 和消防泵启动压力 P 之间气压水罐内水容积差值。即防止消防泵误启动起缓冲作用的水容积。
3.8
有效水容积 V
efficacious water cubage
3
指气压给水设备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下限 P 和消防给水压力下限 P时气压水罐内水容积的差值。即消防初始状态或停电状态下由气体水罐排出的用于消防的有效水量。
3.9
稳压压力上限 P
steady press upper limit
4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低压力,即停止补水时气体水罐内的压力。
3.10
steady press upper limit
稳压压力下限 P
3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低压力,即停止补水时气体水罐内的压力。
3.11
startup press of fire protection pump
消防泵启动压力 P
2
指采用压力信号启动主消防泵的设备,主消防泵启动时的压力。
3.12
fire-protection water supply pressure bottom limit
消防给水压力下限 P
1
指消防设备所允许的最低给水压力。即设备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防压力的最低设计压力值。
3.13
消防工作压力 P
fire-protection work pressure
x
指设备在消防状态下工作时的设定压力。
3.14
fire-protection work discharge
消防工作流量 Q
x
指设备在消防状态下工作时,相对于消防工作压力应满足的给水流量。
3.15
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meet an emergency the air pressure water supply
equipments of fire-protection
指能满足 10 min 消防初期用水量的气压给水设备,通常设备中不设消防主泵。
4 分类与基本参数
4.1
分类
设备按应用范围分为:
——消防专用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气压给水设备。
设备按气压水罐工作形式分为:
——补气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胶囊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设备是否设有消防泵组分为:
——设有消防泵组的普通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不设消防泵组的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4.2 标记
设备型号编制中应包括设备特征标记、消防工作压力、消防工作流量、有效水容积、消防泵台数等内容。
注: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型号中省略工作压力、消防泵台数等内容,所标消防工作流量为满足10 min消防给水的平均流量。
标记示例:
示例1:
设备型号:QABC 0.6/10-1.2-3
表示ABC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工作
压力为,0.6MPa,消防工作流量为10 L/s,有效水容积1.2 m3,设有3台消防泵。
示例2:
设备型号:QDEF 10-6 表示 DEF 型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工作流量10 L/s、有效水容积6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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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