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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垢,延缓对加热设备或管道的腐蚀的水质处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 3.1.9 规定 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 3.1.10 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 ,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 (1.0 ~ 3.0)l/m 2 · d 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 3.9.17 、 3.9.18 、 3.11.2 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 ~ 3.0l/ m2 · d 计算。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0%~15% 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 3.1.9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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