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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5

发表时间:2011/11/10 16:0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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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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