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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GA 30.3-2002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4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5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青岛三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孙凤霞、张少禹、 啜凤英、迟立发、王洪刚。
1 范围
GA 30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分类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2 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A 3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总则
GB/T 3222 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A 30.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GA 30.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pressuriz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由气压水罐、水泵、控制柜、控制仪表、管道附件等组成的,通常用于为消防管网末端增压的给水设备。
4 分类与基本参数
4.1
分类
设备按安装位置分为:
——上置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下置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设备按气压罐设置分为:
——立式罐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卧式罐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补气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胶囊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设备按供消防给水系统分:
——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4.2 分类标记
设备型号编制中应包括设备特征标记、消防压力下限、有效水容积、水泵台数等内容。
标志示例:
示例:
设备型号:WABC0.2/0.6-2 表示 ABC 型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消防压力下限为0.2 MPa、有效水容积0.6m3、设有2台水泵。
4.3 基本参数
4.3.1 消防工作压力下限 P
消防工作压力下限消火栓系统不宜低于0.15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低于0.07MPa,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不宜低于0.15MPa。
4.3.2 有效水容积 V
专用系统不宜小于0.30m3,合用系统不宜小于0.45 m3。
5
性能要求
设备及构成部件均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5.1 外观
5.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表面涂层应完整美观。
5.1.2 在设备的主要部件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按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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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