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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14

发表时间:2011/11/17 15:0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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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2012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 4 水污染环境

【 案情 】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 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2 年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 —— 7 倍。

调查过程中, 3 月 中 旬 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 料 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 :(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 (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问题 】

1 、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 为什么 ? 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2 、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3 、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 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 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 分析 】

1 、 甲厂的理由不成立 。 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 丙 的鱼塘 , 造成鱼的死亡 ,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 , 不构 成 减免责任的条件 。 所以某丙 前后损失 15 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 承 担 , 赔偿全部损失。

2 、 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 , 将 废 水直接排入内河,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 , 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 规 定要求 , 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即投入生产 , 违反了 “ 三同时 ” 制度 。 (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 产中产生的废水 , 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事故发生后也未采 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3 、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 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 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 , 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 其责任主体包括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 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 , 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 ( 甲厂 ) ,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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