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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批准日期 1996-03-07
实施日期 1997-01-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
和GB9078-88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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