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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 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 采样频率: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 水域监测: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 测定:标准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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