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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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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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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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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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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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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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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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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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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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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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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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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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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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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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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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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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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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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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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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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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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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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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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2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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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与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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