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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 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应如何处罚
【 案情 】
庐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是集自然与人文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庐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 但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管理上 的疏忽 , 导致 了 一些意 想 不到的严重后果 。 90 年代初 , 由于九江与庐山周围开发区的建设对山 石 需求量猛增。庐山登山公路两侧的某些乡村和个人为发展经济 , 一哄而 上 地 “ 采 石 致富 ” , 掀起 了 开山采石热。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方制止 , 情况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 反而有进一步蔓延的势头。开山采石热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严重影响了 庐山山体的形象 , 降低了庐山风景区中景物的自然价值而且因为开山导致山崩、 泥石流以及采石车的增加 , 严重危及登山公路的交通安全 , 造成极坏的影响。
【 问题 】
1 、 规划是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中最重要的部分 , 请问规划的审批制度是什么 ?
2 、 本案中的乡村和个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违反 了 法律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哪些规定 ?
【 分析 】
1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1) 市 ( 县 )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市 ( 县 ) 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 , 报市 ( 县 ) 人民政府审批 , 并向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所在市 ( 县 ) 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并报建设部备案 。 (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 , 必须严格执行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 、 本案中庐山公路两侧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违反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中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以下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办理审批手续。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未经任何部门的同意 , 更为严重的是 , 虽经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次制止 , 仍然我行我素 ,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
(2)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 必须及时清理场地 , 进行绿化 , 恢复环境原貌。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在开山采石的过程中 , 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而且导致山崩、泥石流等生态恶化现象 , 同时严重违反了 《 管理条例》 的规定。根据 《 管理条例 》 第 15 条的规定 , 可以由风景名胜区的主管机构对乡村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破坏活动 , 赔偿经济损失 , 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由于本案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 造成的后果严重 , 已触犯了 《 刑法 》 第 344 条的有关规定 , 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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