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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6

发表时间:2011/11/16 15:3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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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2012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汇总

一个长而具体的案例:

2.关于确定共同侵权的标准问题

本案一、二审的区别不仅在于赔偿数额的变化上,更重要的是认定了9名被告中8名被告由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连带责任,而1名被告因为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判决的结果都是要承担责任,但责任的意义和内容却不同,连带责任要重于单独承担的责任。

由于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共同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结合起来产生损害后果即可。从这个角度看,一审法院没有区分被告的行为是否都为超标排放而判决9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但二审法院从宽认定了9名被告的共同侵横行为,并且从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将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之一。众多被告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前提。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各加害人之间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具有“关联共同”,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要想证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排污情况的企业存在共同过错是很困难的。本案从宽认定了9名被告的共伺侵权行为,将客观共同作为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克服了主观共同论的局限。这样既可以遭过连带责任让部分超标排污的企业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又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努力减轻污染危害,这符合环境法的立法宗旨。

3.混合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人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减轻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进是混合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的适用。

混合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环境污染的损害均有过错,因此均应承担责任。其法律特征是:(1)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受害人已经受到了损害;(2),双方均有过错,即损害后果并非加害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3)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也有过错o、应当是不包括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引起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将免除责任实际上混合责任就是根据因果联系,由加害人承担与自己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与自己有因果联系的行为产生的责任。

4,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一审法院处理案件时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着瑕疵,二审法院的审理弥补了一审的缺陷,不仅确认了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关键问题,而且区分了被告之间的责任关系,同时认定了受害人存在的过失问题,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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