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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7

发表时间:2014/8/29 10:53: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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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为9月6、7日,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环保工程师考试网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专业知识四知识点,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案例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3.(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1分)

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分)

案例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4.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2分)

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分)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2分)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2分)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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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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