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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保工程师考试: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8

发表时间:2014/8/29 10:53: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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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为9月6、7日,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环保工程师考试网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专业知识四知识点,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案例

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

(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5.(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

(2)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4分)

案例

6.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

6.(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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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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