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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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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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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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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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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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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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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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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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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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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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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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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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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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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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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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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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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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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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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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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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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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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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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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