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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

发表时间:2011/11/22 11:44: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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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考试辅导: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

1、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

(1)委托方应支付给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以及为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费用。

(2)委托方在提货之前必须全部予以付清,方能取得提货权。否则货运代理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并有权或以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弥补应收取的费用。

2、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概念

班轮公司:

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应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船舶代理人:

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

托运人: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

无船承运人:

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

也称远洋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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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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