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第四节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4/4/3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第四节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来源:   【: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2010年10月7日 导读: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1、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2、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相关推荐: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第三节货运代理的责任

   名师辅导

  为帮助参加2010年货运代理考试的考生有效备考,网校强力推出2010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课程。了解详情

  本次辅导将全部采用视频授课的形式呈现给广大学员,考生可以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反复点播学习。欲报从速!         欢迎进入:2010年货代考试课程免费试听 货代在线考试中心 货代考试论坛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