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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概述预习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2/7/18 10:30: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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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货代考试考试综合辅导复习资料,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货代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我国有关代理法律规定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分析历年真题,一般会涉及有2分左右的题目】

备注!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所以涉及这方面的纠纷通常适用下列法律: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07年】6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具有( )基本特征。ABCD

A.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代理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P24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就要用书面的。

(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有3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了解) P26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

(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

1、权利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

2.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批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保密

【07真题】简单题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09年】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B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C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D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二)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检查货物、文件权

(2)拒绝运输权

(3)收取运费、杂费权

(4)取得赔偿权

(5)货物留置权

(6)货物提取权

2、义务

(1)及时安全运送货物义务

(2)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义务

(3)发送到货通知义务

(4)托保管货物义务

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1)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的规定”每件货运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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