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根据《通则》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并对货物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就此案例题意可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拒领货物和拒付货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2.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 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
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④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的约定交货期的1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到达。因此,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是否合理?我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属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就此案例而言,国外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的7天后才把货物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理应赔偿买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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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