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4/3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来源: 【
货运代理考试');">: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2013年6月6日
滞期费的含义
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超过部分的时间为“滞期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滞期时间×约定的滞期费率
滞期时间的分类
1、限定滞期期间
在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滞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费。
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对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的赔偿。
2、非限定滞期期间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只是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原则上船舶的滞留时间可以是无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确定的滞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相关推荐: 2013国际货运代理要点分析:装卸时间条款3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辅导一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