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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讲义:航权2

发表时间:2014/4/3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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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讲义:航权2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学子希望之家!】   2013年10月19日

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讲义:航权2

第五航权:至第三国运输权/授权国至以运点的运输权

例如:北京—维也纳—苏黎世,中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谈判航权问题时,就是谈到“至第三国运输权以及第三、第四航权”问题;在和奥地利政府谈判时,谈的则是授权国至以运点运输的航权。如果希望在维也纳允许上下旅客和货物,还要谈第三、第四航权。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

第六航权:桥梁权 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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