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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
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
178 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
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
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l)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
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
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
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
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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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