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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4/4/4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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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关注,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   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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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无船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即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运人在这里是指契约承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契约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而海商法第63条有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他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扩大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43]例如当无船承运人仅作为拼箱人向实际承运人托运货物时,依据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此时的无船承运人是不能享有船东责任限制的。再比如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海商法第103条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第104条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这样一来,无船承运人也可能承担全部的责任。
  关于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SDR,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同条第4款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对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这一点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限制规定的制定是有借鉴作用的。至于具体的赔偿限额,各国都呈不断上升趋势,应充分借鉴有关国公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合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以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便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责任限额。
  至于免责事由和范围,各国规定的事项都有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
  1.不可抗力。
  2.运输固有的危险。
  3.货物本身的危险。
  4.第三人的原因。
  从整体上看,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呈不断缩小趋势。无船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一方面应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将其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又要有利于无船承运人的发展,责任不能过重。合理的免责范围应包括: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属性及瑕疵引起的损害或自然损耗。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害。
  最后关于无船承运人是否享有货物留置权,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无船承运人该项权利,当无船承运人在将运费支付给实际承运人,合法取得了货物的控制权后,应享有与实际承运人一样的货物留置权。
  二 、无船承运人提单
  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导致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产生。无船承运人提单项下货物的交付通过向无船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出示无船承运人提单进行,这个代理人转而向实际承运人出示海运提单取得交付。并且无船承运人提单所载明对货物享有的所有权是以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为基础,或是建立在船公司与无船承运人订立的货运合同之上的。因此无船承运人提单是从属性提单。
  由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这一特点,直到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取货物之前,收货人或货物的债权人对货物的所有权都是不确定的。货物的债权人和买方只有到实际占有货物后才能确知货物是否真正装于船上或运费已付。从买卖法和银行的角度来看,较为安全的作法是信用证受益人在开证行、保兑行呈交单据时,应持有无船承运人给予的此种提单,该提单应包含向受益人和银行再次确认货物已装船和运费已付的陈述和申明,该陈述和申明可以出现在船公司提单的副本上。[44]这样会阻止恶意的无船承运人以运费已付名义签发自己的提单,但实际上他们从实际承运人处得到的是运费预付提单。同时这也将帮助船公司副本提单的持有人即使在无船承运人失踪或破产的情况下,尤其是无船承运人提单没有注明真正的船舶名称时,可以查寻到自己的货物。
  澳大利亚银行曾经咨询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应作为海运提单接受。[45]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决定先不考虑澳大利亚银行提出的议案,并指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由发行地或提交地法律决定。
  美国1984年航运法授权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可签发提单,因此从事美国航线上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署名有“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的提单就取得了UCP所规定的资格可以被银行所接受。此外,在美国法上货运代理人不能充当公共承运人或此种承运人的代理人,从而不能成为无船承运人。但有判例认为:[46]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依据COGSA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提单条款规定货运代理人自己的责任而推定有效的。
  尽管如此,美国1984年航运法及信用证申请方和开证行仍要求无船承运人提单上应有“已装船的声明或批注”。因为提交的单证是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而且无船承运人是在货物载于第一种运输工具时就签发提单,并不是载于即将起运的船舶上,所以银行仍将拒收这类单据。对于无船承运人欺诈造成的损失,虽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有在订立无船承运人提单投保之前,已经由政府监督培植起具有偿付能力和诚实可信的无船承运人才是解决欺诈的根本方法。
  目前无船承运人除了因为正常业务签发提单外,有时却可能是为了赚取签单费或为了争取货源而应货物的买方或卖方的要求签发提单,有的甚至出借已签妥的空白提单。至于卖方之所以愿意支付额外的签单费,其目的可能是在于与无船承运人联手或利用无船承运人的疏忽能在支付货款之前顺利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进而携款潜逃或拖欠支付货款,当然此时并非采用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因此无论是货主还是无船承运人均不可掉以轻心,无船承运人应加强对提单的管理,以防受骗上当。而作为FOB价货物的卖方,更应注意对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识别,由于无船承运人提单中不乏非法提单,加之有些无船承运人的资信较差,为防止发生上述事件,在采取非信用证结汇方式时应严禁使用无船承运人运输。即使合同约定禁止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但仍不排除由本身并不具备承运人资格的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自己的提单,由于银行并无义务识别真伪,因此,货物的卖方应对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别。
  以下将无船承运人的子提单和实际承运人的母提单的区别列表如下:

母提单

子提单

提单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真正货主(通常为卖方)

提单收货人

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

提单不转让时,通常是买方

提单承运人

船公司

无船承运人

提单当事人

无船承运人、船公司、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

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收货人

提单通知人

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

信用证规定的通知人

提单流通途径

通过无船承运人(或随船)

通过银行

适用运价

实际海运承运人运价本

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本

运费收取

收整箱货运费

收拼箱货运费

运输责任

对海上区段承担责任

对全程承担责任

运输条款

CY——CY

CFS——CFS

加注内容

海运承运人编号和货物分组编码

提货找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

货物名称、数量等

按无船承运人交付的情况记载

按各个发货人交付的情况记载

交接方式

按无船承运人与海运承运人间的约定方式

按与各发货人、收货人约定的方式

签发人

海运承运人或其代理或船长

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签发数量

仅签发一式三份

按发货人的数量(每位发货人一式三份)

转让买卖

不可转让买卖

可转让买卖

主要用途

提货

结汇

证据效力

对托运人、收货人无证据效力

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收货人是最终证据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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