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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题
1.答:如分别托运,其运费为:
3×10=30港元(因不足起点运费,故按65港了亡收费)
3×20=60港元(因不足起点运费,故按65港元收费)
3×35=105港元。
3×40=120港元。
以上四笔运费共为:65+65+105+120=355港元。
如集中托运其运费为:(10+20+35+40)×2.5=262港元。
2.答:(1)投保金额为:1 200美元×110=1 320美元。
(2)保险费为:1 320×(0.6%+0.4%)=132美元
六、案例题
1.答:(1)船舶着火,属船、货、运费三方面所面临的危险,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共同海损成立。
(2)被火直接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属单独海损,由货主负责,如已投保相关险别,则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3)因施救而遭水浸泡的2.5万美元货损属于共同海损,应由各有关获救方按比例分摊,最后由保险公司赔偿。
2。答:(1)本案中开来的信用证为双到期。因此A公司应提早托运或要求国外展期,另外A公司签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七、操作题
答:信用证的内容与售货合同不符之处有:
(I)来证为“REVOCABLE”(可撤销)应改为“IRREVOCA.BLE”(不可撤销);
(2)到期地点在香港欠妥,应争取在石家庄;
(3)信用证金额未开足,应为“USD 26 400.00”而来证仅为“USD 25 000.00”;
(4)售货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而此证为:30天远期;
(5)来证未在证内注明:SALLS CONTRACT NO.01 SET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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