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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际货运代理要点分析:包运租船

发表时间:2014/4/3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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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际货运代理要点分析:包运租船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2013年6月10日   包运租船
  (一)包运租船的概念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这种方式下签订的合同称为“包运租船合同”,或称“运量合同”。
  包运租船是在连续单航次程租船的运营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与连续单航次程租船相比,一方面包运租船不要求一艘固定的船舶完成运输,船舶出租人在指定船舶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另一方面包运租船并不要求船舶一个接着一个航次完成运输,而是规定一个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船舶出租人可以自行灵活安排运输。
  (二)包运租船方式的特点
  (1)包运租船合同一般不确定某一船舶,仅规定租船船舶的船级、船龄和其他技术规范等。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运输货物的总运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货物主要是运量较大的干散货和液体散装货。承租人多为货物贸易量较大的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型国际石油公司。
  (4)航次中所产生的航行时间延误风险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与航次租船相同,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滞期条款”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约定的运费费率计收,通常采用航次结算。
  (6)装卸费用的负担责任划分一般与航次租船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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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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