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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际货运代理要点分析:滞期费2

发表时间:2014/4/3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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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际货运代理要点分析:滞期费2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2013年6月7日   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按“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的话,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否则按一般采取“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天气原因停止工作的时  间都不扣减,都作为滞期期间计算滞期费。
  滞留损失
  1、滞留损失的含义
  滞留损失又称延滞损失、超滞期等,是指船舶滞留在港口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金额,滞留损失不同于滞期费。
  滞期费的发生与装卸时间紧密相关,是一种约定的违约金
  滞留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由于承租人的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滞留损失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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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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