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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化工工程师法律知识水污染防治法5

发表时间:2013/11/20 13:29: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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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的学习2014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科目,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详细的化工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取得好的成绩有所帮助!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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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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