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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以人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生物科学和生态学所称的环境以生物为主体。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一、环境容量——一定地区、自然净化能力、环境目标值、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分类如下:按照评价对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 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 1979年4月《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 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 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规范和建设阶段1. 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 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3.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强化和完善阶段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2.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 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提高和拓展阶段1.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 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节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 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
第四节 环境影响的基本原则8点基本原则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定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一些专项规划也属于宏观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5. 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6.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主要内容
1.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内容
2.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规则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两者的区别在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更强调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二、工作程序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段——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和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其形式有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其形式有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5.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与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
6. 规划审批
7. 规划的跟踪评价——是指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弄虚作假或者失职行为“五种情况”
2. 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的“三方面”判定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批准了违法的规划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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